如何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各期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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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即介紹探討《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定義和 ... 所謂「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邊地、 ... 新聞 台商張老師月刊每日財經新聞新聞網報紙電視台廣播雜誌刊物好書推薦 如何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各期期刊-第51期(2002年7月份) 作者:曾文雄   看過李安導演「臥虎藏龍」的觀眾,一定對周潤發與章子怡在一片翠綠竹林中淩空飛翔的鏡頭留下深刻的印象,以筆者個人來說,我已記不清兩位主角如何打鬥、或飛來飛去的特技,留在我腦中的只有那片青翠的竹林能夠給我多少的安祥與慰藉,這應該是久經商場緊湊生活後的一種休息,也是許多台商在歷經大陸設廠、經營與略有所成的十餘年辛苦後,想偷得浮生半日閒的一塊寧靜的土地。

如果我在設廠附近看到一塊喜歡的林木或竹林,我該如何取得,才能保障我的權益?我在這片林木、竹林中投資經營合法嗎?我能做個休閒農庄嗎?   這些問題依照目前大陸法律是肯定的,亦即台商可以依照大陸於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森林法》和2000年1月29日修正的《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及各地方政府公布的各種辦法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保障權利。

本文即介紹探討《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定義和內容、如何依法取得上述權利以及取得過程中應注意事項和實務操作等,以供台商參斟。

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首先應對《森林法》中一些重要的專有名詞有所了解,所謂「森林」包括喬木和竹林,森林分為五種即(一)防護林:即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欉,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林為主要目的竹林;(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飼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所謂「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所謂「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邊地、火燒邊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依照上述對森林的定義已經清楚森林是包括喬木與竹林,而喬木與竹林所依附種植的土地即稱為「林地」,使用林地的權利稱為「林地使用權」。

單位或個人可以合法擁有「喬木和竹林」的所有權,因此《森林法》第15條具體規定了: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此三種林木(包含竹林)可以取得所有權;(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邊地、火燒邊地使用權和(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茲舉台商身邊耳熟能詳的例子,來解釋以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概念。

正如台商在大陸設廠一樣,台商可以依法取得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並可取得該幅土地使用權上以自有資金合法建築的房屋「所有權」一樣,林木或竹林所種植使用的土地僅能取得「林地使用權」,其上的林木或竹林因為屬於用材林、經濟林或薪炭林,其種植的主要目的即在供人直接使用,這些林木或竹林在一定成熟期後將由所有人取得,因此其最終要與土地分離的結果有些類似台灣的永佃權而非地上權的法律特徵。

林權證是唯一合法的權證   正如許許多多的台商在設廠時弄不清楚何謂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一樣,台商對於看中的森林再次的使用錯誤與違法,諸如與村民或村委簽訂租賃合同、承包合同或買賣合同後,即斥巨資大興土木,殊不知租賃、承包林地並無法律依據,到頭來仍是違法、合同無效!   《森林法》第15條已經明訂了林地使用和林木(含竹林)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或作為合資、合作入股。

同法第3條第二款更訂明,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三款規訂,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林業部(現已改制為國家林業局)1996年9月26日發布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6條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林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家林業局統一規定,書中印有地塊範圍、面積、林木蓄積量等山場情況和森林資源狀況、林地所有權人(國有或集體)、林地使用權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權屬內容,其內容有如一張合法的「國有土使用權證」一樣。

有了這張林權證方始擁有合法的林地使用權或林木所有權,上述的租賃、買賣、承包等合同如未再進一步申辦有關移轉登記,最終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該類合同仍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申領林權證的程序   接著應簡述幾個問題,即(一)取得的方式;(二)取得的主體;(三)受讓的主體;(四)轉讓合同(或文件);(五)申領機關;(六)最終取得自己名下登記的林權證。

簡述如下: (一)取得的方式:僅能是以「轉讓方式」取得,這是《森林法》第15條條文規定的,條文中雖有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出資或條件,其方式也是自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義下「轉讓」登記至入股的公司或合作、合資企業名下。

因此「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內容成了台商取得林權證必須面臨的一道必經之路。

這正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內容一樣,需要台商去深入了解。

林地使用「轉讓」而不用「出讓」,這是避免《森林法》的適用與住宅、工業、商業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由國家土地主管部門代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有所區別。

(二)取得的主體:《森林法》僅規定個人或單位可受讓林地使用權或取得林木所有權,並未明確規定包括境內外個人或單位,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立法過程中已經改變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與土地使用權這一「不動產」不能搬走的特性,因此,林地使用權應可由境內外的公司或個人名義登記。

由於林地使用權取得後,必須經營,經營則需要有在大陸合法登記的法人或企業組織,因此,台商可以先暫用境外公司或個人簽約,待登記時以申請經營林木的企業登記為妥。

(三)受讓的主體:擁有「林權證」後,國有、集體或個人皆可將其擁有的林權證內容載明的權利轉讓他人,但僅限於《森林法》第15條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由於大陸林地廣大,並非每塊林地皆有林權證,因此,對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也可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7條所列的證據為林地權屬的依據,對於轉讓集體森林資源的,應進行森林資源評估。

(四)轉讓合同:合同標題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或簡化為「轉讓合同」,但絕對不能寫「出讓合同」,因此當當事人一方為轉讓方,另一方為受讓方當事人名稱、其次為轉讓的標的,應寫明林種、樹種(或竹種)、林齡、地點、面積、四至、蓄積,再為轉讓價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以及轉讓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責任,森林轉讓期限不得超過50年,或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條款等。

(五)申請程序和核准機關:轉讓面積在1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面積在100公頃以上500公頃以下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500公頃以上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轉讓程序:轉讓方提出申請→審批機關10天答覆→評估→簽訂轉讓合同→付清價款→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林權證。

森林經營的內容   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既然可以依法作價投資或作為合資、合作入資或提供合作條件,依投資是在賺得利潤的這一目的,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合法經營已無疑義,《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即為此理。

  《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修築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述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1)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2)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3)集材道、運材道;(4)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5)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6)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的設施。

    以上「設施」兩字應該可以是建築物,例如第(4)項中的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就需要科研室、示驗室以及科研人員的住宿,否則供熱、供水、電、氣、通訊不就變得沒有意義?台商可以作更大的想像空間。

  台商買一塊林地自己住住應沒問題,但如果改為收費式的觀光林木、林園或休閒林場,由於目前缺少法令依據,但以目前大陸行政法規允許開設民宿和鼓勵人民旅遊消費的趨勢,開放觀光林場應是未來必由之路,台商不妨在「轉讓合同」上寫上建築民宿和休閒觀光林場等字樣,或在企業章程經營項目寫上上述文字,也好有個合法依據。

  台商可以依法擁有「臥虎藏龍」影片中的那片翠綠竹林,可以幾個台商以共有名義登記擁有,受讓後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也可再轉讓給他人,如以個人名義登記,更能由子女繼承,林地使用權既可轉讓即具有物權處分權,當然也可將其用於擔保抵押,如此眾多權利的一個基礎是合法取得「林權證」。

(台商張老師曾文雄為廣州仲裁委員會台籍仲裁員) 手機版  |  電腦版 回首頁 版權所有©201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服務窗口專線:02-23975955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商服務中心:02-25337995 緊急聯繫專線:02-25339995(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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