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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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配合說明造成孩子狀況的前因後果,我方撰寫抗告書狀,仍有很高的成功機率。

...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 ... Togglenavigation 律師介紹 免費法律諮詢 成功案例 民事訴訟 _離婚律師 _監護權律師 _侵害配偶權律師 _醫療疏失/醫療糾紛律師 _整形失敗/醫美糾紛律師 刑事訴訟 _妨害家庭/通姦罪律師 _妨害性自主律師 _收押/羈押禁見律師 _詐騙集團/詐欺罪律師 _毒品案律師 _車禍/肇事逃逸律師 search × 想查什麼法律資料呢? 搜尋 今日熱門 4/random-posts 推薦律師 5/推薦律師/custom Home 民事訴訟 成功案例 監護權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王牌律師 虎媽情緒失控反控慈父家暴,為兒毅然請律師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 免費法律諮詢人:鄭先生 案件類型:傷害、家暴保護令、監護權、離婚 所在地:台中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諮詢問題: 鄭先生和妻子婚後育有一個兒子,妻子信奉虎媽教育,對孩子非常嚴厲。

比如小孩吃完東西要自己洗碗,如果碗清洗得不乾淨,就要求小孩重洗,有時候甚至要小孩重複清洗超過10次,那麼小的孩子,本來就不可能把事情做到盡善盡美,看到孩子手都泡白了,讓鄭先生非常心疼。

  在妻子的高壓政策之下,孩子在學校、安親班的表現開始失常,時常因為無法專注上課而被老師處罰,妻子認為是老師的教學方式有問題,但經過深入了解之後,才發現妻子給孩子過分壓抑的教育才是最主要的肇因,導致孩子患有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

無法接受自己望子成龍,竟反而傷害了孩子的太太因此情緒崩潰,開始每天和鄭先生吵架,說自己再也承受不住,不知道該如何帶孩子,並喊著要離婚。

大約兩周前,鄭先生和妻子爆發有史以來最激烈的爭吵,鄭先生遭妻子動手抓傷,出於自我防衛,鄭先生趕緊反制住她的手,沒想到情緒激動的妻子就大喊家暴接著報警提告。

鄭先生收到妻子已申請保護令的通知,但當時鄭先生只是為了阻止她動粗,並沒有主動傷害她的行為,鄭先生並詢問: 1.我太太當時有去驗傷,但我沒有,我這邊只有一些我被太太抓傷,還有小孩被太太打傷的照片,這樣證據足夠我提出抗告嗎? 2.保護令的通知裡提到,因為我有家暴傾向,兒子應交由太太扶養,但現在明明是她承受不住精神壓力,會動手打小孩。

我兒子聽說要跟媽媽住,非常害怕,哭著說不要,我還有可能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嗎? 3.我太太的職業是護士,她出示的驗傷單顯示全身都有傷,但我根本沒有對她施暴,我可以主張她提出的驗傷單是偽造的嗎? 律師建議: 1.本案鄭先生沒有驗傷證明確實較不利,但考量整起案件狀況,整理受傷照片,再配合說明造成孩子狀況的前因後果,我方撰寫抗告書狀,仍有很高的成功機率。

2.針對暫時扶養者部分,建議鄭先生一定要積極主張,除了保護孩子,也為了往後兩人需要互相爭取監護權時,我方不會陷於較不利的地位。

3.至於驗傷單的真偽,除非我方能夠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該驗傷單確實是偽造的,否則不建議過多的著墨在這一點上。

諮詢結果: 鄭先生向陳宏毅律師諮詢過後,感覺陳律師能理解他的無奈和做父親的心疼,且提出的建議都非常專業,決定全權委託陳律撰寫書狀並為自己抗辯,爭取離婚後能照顧兒子。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民事訴訟 成功案例 監護權 推薦文章 6/監護權/related-posts 上一頁 下一頁 民事成功案例 6/random-posts 刑事成功案例 6/quick-posts 熱門委任律師 6/推薦律師/custom 客戶見證 4/客戶見證/custom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免費市話直撥:0809-080-229 手機快速直撥:0906-898-660 LINE官方帳號:@sne7146r 客服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30~22:00 夜間/假日:0906-898-660 全台聯合法律事務所地點: 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嘉義|台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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