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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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 ...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會議規範 ( 民國54年07月20日 ) 第1條 會議之定義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 ,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2條 適用範圍本規範於左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 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 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 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18條 主席之發言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 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

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如有副主席之設置,應由副主席暫代主席,如副 主席亦須參與討論,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但機關之幕僚會議,由首 長主持者,不在此限。

第19條 主席之表決權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 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 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 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第98條 另訂議事規則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內,得另 定議事規則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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