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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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8000517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絛,自 ... 目前線上:737人,瀏覽人次:66372527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80005179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絛,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行政/教育/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6月29日教育部(86)臺參字第860762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20098362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第10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80005179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絛,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 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方向,並符應高等教育學習趨勢之發展與國際 學術交流之多元化,明定一致性修業期限相關規定;另參酌實務上相關作 業程序及文件,酌作部分條文文字修正,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修正檢覈、採認,以及明定認可名冊等程序用語之定義。

(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增訂學校以外之受理機關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爰刪除受理機關。

(修正條 文第三條) 三、為使申請學歷檢覈及採認之相關作業程序及文件更為明確,酌作文字 修正。

(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方向,增訂修業期限相關規定, 俾現行各境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範一致。

(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 五、修正不予採認之情形,考量香港及澳門各學制辦學情形,以及歷年實 務上相關申請案件之受理經驗,並放寬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規 定。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訂學校以外之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 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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