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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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2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 ... 前往主要內容區 網站頂端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2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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