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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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層級及工作表現:十分。

2.研究著作、專利發明:十分。

(每一項採計三至五分,最高以十分計) 3.獲國內外相關獎項或技藝競賽紀錄: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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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1.博士學位:十五至十八分。

2.碩士學位:十二至十四分。

3.學士學位:十至十一分。

4.專科學校畢業:八至九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五分 。

1.職務層級及工作表現:十分。

2.研究著作、專利發明:十分。

(每一項採計三至五分,最高以 十分計) 3.獲國內外相關獎項或技藝競賽紀錄:十五分。

4.主持或參與專業性研究計畫、在國內外專業性會議或刊物發表 論文:十分。

5.考試及格證書或職業證照:十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十五分。

(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分,年資尾數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 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十五分計) 前項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

附表-學歷、經歷證件審查評分表相關令函(0)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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