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4 條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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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民國100 年06 月21 日 非現行法規 ) ... 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 民國100年06月2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條 左列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 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如檢具建築物防火 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 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應記載事項、認可程序及其他應 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 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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