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如要保人變更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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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再審原告之父甲君生前分別於93年5月4日、93年6月30日及94年1月31日以甲君為要保人,再審原告為被保險人,向○○人壽投保系爭3筆保單。

原確定判決書第10頁第8行:「 ... X 訊息 關閉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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