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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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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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詞解釋 - 彰化銀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人,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保險金。依據現行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各項 ...
- 2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 植根法律網
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 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3保險法第10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 4在甚麼情況,保險人應返還責任準備金? - 台灣法律網
總而言之,就是保險人為了將來保險契約上可能之責任而先予提存的準備金。 ... 保險金,但保險人應將責任準備金(九十年修正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 5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