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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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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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111 條. 受益 ...
- 2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 植根法律網
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 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3名詞解釋 - 彰化銀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人,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保險金。依據現行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各項 ...
- 4在甚麼情況,保險人應返還責任準備金? - 台灣法律網
總而言之,就是保險人為了將來保險契約上可能之責任而先予提存的準備金。 ... 保險金,但保險人應將責任準備金(九十年修正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 5保險小百科 - 台北富邦銀行
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投保險種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因素所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應交付保險公司的金額。 保險金額 (Sum Insured).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