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選拔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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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選拔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107000020號函 ... 目前線上:770人,瀏覽人次:67260137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選拔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10700002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6點 法規體系: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人字第0970060382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8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010029812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溯自101年2月6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選拔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020028675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10700002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6點 附件下載 附表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 附表二-事蹟簡介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選拔程序: (一)推薦:由副人事長、主任秘書、各單位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 推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就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客觀、公正 及寧缺勿濫原則推薦人員,檢具相關表件資料送總處人事室彙 辦。

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審議: 1.各推薦單位推薦之人員,經總處人事室初步審核符合資格條 件者,提報總處模範公務人員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後擇優遴選至多三人,簽陳人事長核定。

2.審議小組由副人事長、主任秘書組成,並由政務副人事長擔 任召集人。

3.於召開審議委員會時,得請被推薦者及推薦單位之主管於會 議中進行簡報。

〔立法理由〕一、為期跨單位廣蒐優秀人員參加總處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增加由副人事 長及主任秘書推薦人員參與選拔之機制,爰修正第一款。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委員會係屬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之 組織名稱,爰將現行第二款模範公務人員審議委員會名稱修正為模範 公務人員審議小組。

三、另為使本總處模範公務人員獎項之評審過程更能具備實質評審之功能 ,修正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改由審議小組綜合評審後,依共識 擇優遴選最多三人簽陳人事長核定,不再依投票結果簽陳人事長核定 ,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並刪除同款第四目。

又配合上開審議做法之 變動,修正同款第二目,調整審議小組之組成,不再由推薦單位主管 及指定人員擔任。

附表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二-事蹟簡介表 六、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經獲選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由人事長於公開場所表揚,頒 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自 獲選之日起一年內請畢 (二)同一年度獲選總處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 及獎勵。

〔立法理由〕參酌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第八點規定,放寬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為一年,爰修正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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