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人頭帳戶案件該怎麼辦!? - 天策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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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人頭帳戶案件該怎麼辦!?
作者:史律師
最近剛好收到一件人頭帳戶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人頭帳戶確實是小案件,但是是非常常見的案件,所以想藉此時點分享我的辦案心得:
現在的司法實務—過度寬鬆的門檻
人頭帳戶案件其實在現在司法實務案件其實不好打,人頭帳戶案件是所謂非詐騙集團成員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當然,九成九的當事人都是主張:「我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如果我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不會提供帳戶」,但是,法院並不認同,現在法院普遍見解認為,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案件現在在社會比比皆是、一直上報,政府也一直宣導,所以大家都會知道不能提供帳戶給其他人,不管你提供帳戶的理由為何,只要提供帳戶就是「放任」帳戶流落到詐騙集團手中,就是在幫助詐騙集團,以不確定故意構成幫助詐欺罪與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
但是,我認為法院這個見解太過寬鬆,而常常使法官忽略人在特別情境下,如真的很缺錢被詐騙集團話術給說服而相信他與詐騙集團無關,或是,當下精神狀況不正常而認知能力不同,當法院認為每個人都是一樣,交付帳戶就構成幫助詐欺,說實在就已經變成推定有罪,而不再是無罪推定。
我們該怎麼辦?
而現在有些法院(可以參考下面判決)或是像這次地檢署,還是從個案當中去分辨到底當下當事人有無認知到對方是詐騙集團可能性,比如是熟人借帳戶、精神障礙借帳戶或是他講的理由假可亂真讓你誤會他是借錢的正當管道等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決:「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即可明瞭,是有關幫助詐欺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被告所持有之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而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資料之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
因此,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之人是否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仍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嚴格證據法則認定之,尚不能僅憑吾等客觀常人之智識經驗為基礎,甚至從事司法工作者之經驗為基準,遽以推論個案行為人必具相同之警覺程度,而導出行為人必然係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乃提供自己帳戶資料予他人以遂行幫助犯罪之結論。
」
而律師會先給大家的建議是:我們得去講個故事去說服法院我們跟上面講的通案狀況不一樣,而在法院講故事不能無憑無據,而是需要證據的,所以,第一步,留存好當初跟借帳戶的人之間的對話紀錄以及當下你會去提供帳戶的原因,而不要因為突然被警察通知就手忙腳亂刪除所有紀錄,第二步,去向法院或地檢署強調你的「特殊情狀」,不要只是很空泛的去講你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才有可能在事後去回溯塑造出一個你跟正常情況不同、不可能知悉對方是詐騙集團之事實,而讓你無罪。
當然,人頭帳戶案件在目前司法如此寬鬆的門檻確實不好打,但是假如真的不可能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我覺得仍可以去嘗試無罪答辯,以證清白!!!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
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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