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個你活在地球必須知道的法律用語——第二話:無效得撤銷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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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個法律行為如果用愛情的互動當例子的話,無效大概就是打槍對方、分手等等十分明確的效力;得撤銷就是你犯錯了,正在觀察期,這種生殺大權被你的男/ ... 直接觀看文章 「小縢,你明明說過……如果我二十歲還沒脫離單身,你就要跟我結婚的……怎麼可以反悔!」 「那都是小時候的事情了,現在那個約定已經無效了!」 「無效這兩個字,效力真是強大,怎麼說著說著,眼睛就自己流汗了呢?小縢,你真是無情的女人……。

」 先不管小縢的故事是不是真的,也先不論他沒有用任何理由就認定約定無效是否合理,對話中提到的無效,的確是個效力強大的法律效果! 人跟人之間要發生關係其實很容易,比如你跟男女朋友去運動、去吃飯、去……,這都不會有法律來規範你,但如果你跟男女朋友想要用法律來約束彼此的關係的時候(例如說想婚了),你們就此發生了關係……發生了法律關係! 契約結婚也是一種透過法律行為發生的法律關係(圖片來源) 也就是說,「只有當你希望你的行為發生法律上的效果時,你的行為才會跟法律有關係」,我們就稱會產生法律關係的行為叫做「法律行為」。

當你做出法律行為後,根據法律規定不同,就會有不同的效果產生,這就是法律效果。

不是每次發生關係都是有效的!當我們在做法律行為時,除了有效的情形還會有【無效】、【得撤銷】和【效力未定】這些情形。

無效: 顧名思義就是你的行為不會發生原本應該有的效力,你的行為會從行為的一開始就確定無效,不會起死回生。

比如說你和別人約定簽下賣身契,一輩子做對方的男傭。

這樣的行為就會因為民法第71條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無論如何,這個契約都不會透過任何方式變成有效的法律行為。

得撤銷: 當你的行為違反某些法律時,法律賦予對方稱為「撤銷權」的權利,讓對方擁有決定要不要讓這個行為繼續有效的權利;一旦對方行使撤銷權,你的行為就會咻~一聲的從頭到腳都變成無效。

比如說當你故意拿著金莎偽裝成純金賣給別人,你的行為就是詐欺。

依照民法第92條的規定,對於被詐欺的人,即擁有撤銷權可以撤銷你們之間的買賣契約。

一旦撤銷了,這個契約立刻就會無效、但如果對方覺得「好啦金莎可以吃其實也不錯」願意繼續讓契約存續下去的話,那契約還是一樣有效喔! 效力未定: 這種情況代表原本應該有效的行為,因為某些情況讓它暫時先退一步,如果沒有其他行為介入,使它再往前一步變成有效,那這個法律行為就永遠不會生效。

比如一個11歲的小朋友去商店買了6個棒棒糖男孩要送朋友,因為他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依照民法第79條的規定,他和商店老闆間的買賣契約必須等到小朋友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會發生效力,否則就永遠不會生效。

以上三個法律行為如果用愛情的互動當例子的話,無效大概就是打槍對方、分手等等十分明確的效力;得撤銷就是你犯錯了,正在觀察期,這種生殺大權被你的男/女朋友掌握的尷尬情形;效力未定就是曖昧期、或是第三者待扶正這種浮動的情形。

「小縢,雖然你拒絕我了,但我會永遠站在你的身後,等著你的確認,我想我們之間的關係是效力未定?」 「不對,我已經拒絕你了,不是那種不確定的討厭狀態。

你不要這樣死纏爛打,掰掰!」 冷到法條: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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