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措施- 岡山垃圾焚化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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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市經縣市合併改制後,回饋設施游泳池於100年度循例委託岡山區公所辦理管理維護業務。

自101年起回饋設施游泳館由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自行辦理管理維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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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15%之回饋設施(游泳池)與前高雄縣政府建設局開發本洲工業區之回饋設施(本洲里活動中心)合併興建;期冀本敦親睦鄰「取之於鄉里,用之於鄉里」的精神,服務並回饋鄉親。

       路竹區北嶺村社區活動中心         永安區維新社區多功能活動中心      游泳池及本洲里活動中心        室內游泳池                     岡山區前峰壽峰聯合活動中心        岡山區協和里活動中心(辦公廳舍) 回饋設施游泳館 本回饋設施(游泳池)竣工後之維護管理,經岡山垃圾焚化廠回饋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並報經原高雄縣縣長核示後,委由原岡山鎮公所負責後續之維護管理,並由每年收受之回饋金中提撥400萬元作為年度維護管理費用。

為使民眾了解使用本回饋設施內各項設施之規定及收費標準,原岡山鎮公所依法制訂『高雄縣岡山鎮公所代管高雄縣岡山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規則』。

高雄縣、市經縣市合併改制後,回饋設施游泳池於100年度循例委託岡山區公所辦理管理維護業務。

  自101年起回饋設施游泳館由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自行辦理管理維護業務。

1.地點: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洲二街6號 2.電話:07-6210535 3.開放時間:晨泳:上午6:00-8:30   ;  早場:上午9:30-11:30           午場:下午2:00-5:00   ;  晚場:下午6:00-8:30            每週開館五日,週一、四為休館日。

4.回饋對象:岡山區:本洲里 , 灣裡里,協和里,前峰里, 壽峰里           路竹區:北嶺里           永安區:維新里           以上共7個里居民 5.回饋里居民入場免費,但須酌收泳客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費10元,並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核(換)發使用證,始得憑證免費使用。

       回饋金 運用情形 本廠依「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之規定,每焚化處理一公噸垃圾提供二百元作為回饋金,供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鄉(鎮、市)公所用於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醫療保健及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使用。

執行方式 1.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前: 回饋金之使用需由各村里所成立之回饋金管理委員提執行計畫至公所統籌送交本府環保局彙整後交付『岡山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建議後報本府核定,併預算書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可運用。

2. 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 回饋經費撥付回饋地區所屬區公所保管,並由該區公所提報實施計畫及支用情形,經管理會初審後,報市府核定,並由市府不定期督導考核其執行情形。

管理會由回饋地區所屬區公所成立,委員不超過十五人,以區長為召集人,區公所與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地方公正人士為委員,並報市府核定,其中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管理會設置要點,由回饋地區所屬區公所另定之,並報市府核定。

分配比率 鄉鎮市區別 分配比率% 岡山區 70 路竹區 12.5 永安區 11.5 市府統籌運用部份 6 合計 100   名   稱 106年度分配數 107年度分配數 108年度分配數 109年度分配數 110年度分配數 高雄市岡山區 34,655,333 29,114,800 44,190,000 49,281,800 46,906,000 高雄市路竹區 6,232,386 5,243,000 7,935,000 8,844,250 8,420,000 高雄市永安區 5,736,595 4,826,360 7,303,000 8,139,510 7,749,200 市府統籌 1,954,656 1,479,840 2,772,000 3,208,440 3,004,800 合   計 48,579,000 40,664,000 62,200,000 69,474,000 66,080,000 104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月至3月止      104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7月至9月止   104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4月至6月止      104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0月至12月止 105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月至3月止      105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7月至9月止   105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4月至6月止      105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0月至12月止 106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月至3月止      106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7月至9月止   106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4月至6月止      106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0月至12月止 107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月至3月止      107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7月至9月止   107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4月至6月止      107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0月至12月止 108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月至3月止      108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7月至9月止   108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4月至6月止      108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0月至12月止 109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月至3月止      109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7月至9月止   109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4月至6月止      109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0月至12月止 110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月至3月止     110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7月至9月止    110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4月至6月止      110年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10月至12月止   回饋金執行內容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辦法 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規範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附件一及附件二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之參考範例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表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所需檢附文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例 事前揭露表填表說明 1.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申請人(或團體)如有上述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並附於申請文件送本廠申請補助。

民間團體請款核銷表格​ 附件1-社團領據表格                           附件5-同意函資料 附件2-社團粘貼憑證用紙-1030307修改版           附件6-證書資料 附件3-社團活動成果報告-1030917再改版           附件7-通匯資料 附件4-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1040507修改版          附件8-講師鐘點費領據-1030307修改版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HOME ::: ▲開啟▼關閉機關消息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活動花絮市府重大政策106年金改革總統府版本機關簡介本廠簡介組織與職掌本廠業務本廠願景交通位置焚化設備焚化設備簡介焚化流程說明民眾協助監督營運好厝邊回饋基金回饋設施申請參觀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常見問答廉政專區清潔隊查詢環保法規查詢系統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年度施政計畫提升服務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環境監測及檢測研究報告本市公務機關檔案資料銷毀作業注意事項 機關消息最新消息活動訊息活動花絮市府重大政策106年金改革總統府版本機關簡介本廠簡介組織與職掌本廠業務本廠願景交通位置焚化設備焚化設備簡介焚化流程說明民眾協助監督營運好厝邊回饋基金回饋設施申請參觀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常見問答廉政專區清潔隊查詢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年度施政計畫提升服務工作計畫預算、決算及會計月報環境監測及檢測研究報告本市公務機關檔案資料銷毀作業注意事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每月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環境教育專區環境教育場域介紹環境教育瞧瞧看下載專區岡山垃圾焚化廠岡山廠簡介營運管理焚化廠處理流程回饋措施便民服務環境品質監測網路連結政府網站相關連結推薦網站回首頁網站導覽服務信箱ENGLISH雙語辭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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