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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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各校)辦理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並建立公平、合理之獎懲基準, ... 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 關考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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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2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7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教人字第110017610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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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
稱各校)辦理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並建立公平、合理之獎懲基準,
以達到即時獎懲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職員為各校校長、園(所)長、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及公務人員。
三、獎懲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校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
,懲自上先之原則;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
法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並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
員為優先;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
功諉過。
(四)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畢後,視實際情形辦理敘獎,並以不重
複敘獎為原則。
(五)指導或參加同一活動或競賽獲多項名次者,應併案彙報請獎,以
獲得名次之最高二項分別依本要點辦理敘獎,不得分項分組分別
敘獎。
(六)獎懲案件應確實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
關考核規定辦理。
(七)各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法令依據及具體事實,如係依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函文辦理者,應併同註
明發文日期字號。
(八)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
獎勵案件逾期辦理時,
應詳敘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逾第二年辦理者,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不予受理。
(九)各校應確實於本要點所定之項目、額度、人數及期限內辦理獎懲
,未依規定辦理者,教育局得予撤銷,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獎懲基準及權責劃分:
(一)各校對於所屬人員之平時獎懲,除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或其
他機關依實際情況另有規定者外,應分別視其出力情形、貢獻程
度或違失情形,依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獎懲基準辦理。
非附表所定
之案件,則依實際情形覈實檢討獎懲。
(二)各校教職員平時獎勵記功二次以下案件授權各校核定發布,記大
功以上、懲處案件及各校校長獎懲案件,應函報教育局核辦。
(三)受委辦案件之敘獎及各校懲處案件流程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圖表附件:附表一、體育競賽.pdf附表二、文教活動與競賽活動.pdf附表三、教育設施業務.pdf附表四、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及教師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pdf附表五、其他通案敘獎規定.pdf附表六、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受委辦案件之獎勵案件作業流程.pdf附表七、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懲處案件作業流程.pdf
五、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機關或其他機關委辦之業務,承辦學校依委辦機
關之獎度辦理敘獎。
但記大功以上案件,仍應函報教育局核辦。
相關
獎勵逾期辦理者,除特殊原因報經教育局同意者外,不予獎勵。
六、教師之獎懲案件,教育局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
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教育局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另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教育局認仍有疑
義者,亦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七、各校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技工(工友)之獎懲,各循其行政系統辦
理。
契約進用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理(課)教師、聘用(約僱)
人員、臨時人員獎懲基準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幼兒園園長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教師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及幼兒園所
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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