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速放款、火速詐欺:說好的借款呢?我怎麼變成人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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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網路上可能的詐欺案件,你應該怎麼做、又可以如何自保呢? ... 法院實務上為何會常出現「被告已預見提供個人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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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MAY14
1916
MAY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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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一:光速放款、火速詐欺:說好的借款呢?我怎麼變成人頭了!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現今網路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即使政府機關與新聞媒體已經宣導多年,但詐騙集團仍有辦法操弄民眾對金錢的渴求心理,而以借貸、徵才、信任親友等理由,吸引警覺性較低的民眾上鉤,讓民眾在不知不覺間成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幫手。
今天我們將用四篇案例文章與大家分享,分別是「幫助詐欺一:光速放款,火速詐欺?」、「幫助詐欺二:誤信親友開業夢碎,竟淪為詐欺幫助犯?」、「幫助詐欺三:說好的兼職呢?怎麼突然變成洗錢大隊?!」、「幫助詐欺四:太容易的賺錢機會,讓你秒變詐騙集團同夥!」,因而希望透過以上文章,讓大家對此類的詐欺案件有更深一層了解,並且知道應該如何防範、甚至要怎麼替自己主張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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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網路廣告,而將個人帳戶資訊提供給對方,明明當事人自己也是受害者,為何會淪為詐騙集團詐欺、洗錢的幫兇?
法院通常是如何判斷詐欺幫助犯成立與否,當中的關鍵點是什麼?
遇到網路上可能的詐欺案件,你應該怎麼做、又可以如何自保呢?
【光速放款、火速詐欺:說好的借款呢?我怎麼變成人頭了!】
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大叔俊傑因為一次工作大意,積欠了公司20餘萬,發生了這樣難以啟齒的事情,讓身為一家之主的他,即使缺錢也不敢向親戚朋友們借款,而網路上「借貸不求人」的廣告,便吸引了他的目光,於是俊傑就懷著借款的單純心理去與對方聯繫,並依照指示交出了提款卡、密碼、存簿影本、身分證件等資料予該「借貸不求人」人員,作為申請貸款之用,然而,俊傑不知,該「借貸不求人」網路借貸資訊,可能是詐騙集團騙取一般民眾金融個資的手法。
而,人間有愛,後續親友們了解到俊傑積欠公司債務的狀況,決定提供資金、資助他挺過這一關,俊傑這才終於放下心中的那一塊大石,遂欲向該「借貸不求人」之人員要求取消借款,並希望索回先前提供的提款卡資料、身分證件等等,但沒想到對方就從此消失在人海裡頭。
事情發生至此,俊傑開始發現事有蹊蹺,且經向金融機關查證,更發現原先帳戶內,竟於上開提供帳戶資料予「借貸不求人」之人員期間,出現了多筆不明資金進出的紀錄,後續更接到檢調單位的通知,更有聲稱為被害人的春嬌已經向他提起詐欺罪的告訴!這就令俊傑很焦急了,明明一開始只是缺錢借款,為何自己會演變成詐騙集團詐欺的同夥呢?於是他決定請求律師的幫助。
一、誤信網路廣告,而將個人帳戶資訊提供給對方,明明當事人自己也是受害者,為何會淪為詐騙集團詐欺、洗錢的幫兇?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取財罪)
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刑法第30條(幫助犯)
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首先我們可以先來討論刑法上幫助犯的定義,刑法第30條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其實一人做事本應一人擔,但若犯罪行為由多人完成時,刑法必須依照每個人對案件的貢獻程度及參與角度,分別給予不同的刑罰處罰。
如果能夠支配整體犯罪計畫,將事件流程全掌握在自己手上的人稱之為正犯;反之,若僅是誘發或幫助他人完成犯罪計畫者,則稱之為共犯,而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幫助犯即屬共犯的一種。
本案例中「借貸不求人」的詐欺集團,就是利用俊傑提供的金融帳戶資料作為洗錢人頭帳戶,更以此帳戶欺騙春嬌匯款,因而「借貸不求人」是實行詐欺取財行為的正犯,俊傑將個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提供予「借貸不求人」使用的行為,雖然俊傑並非詐欺集團的成員未直接參與騙術,然而,客觀上,被害人春嬌匯款至俊傑提供之帳戶,仍是整體犯案過程中的一部分事實,故檢察官認為俊傑有協助詐騙集團洗錢、詐欺的嫌疑,而有成立加重詐欺取財幫助犯的可能。
二、判斷詐欺幫助犯成立與否,法院通常認定的關鍵點是什麼?
刑法第13條
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接續上個重點的討論,成立幫助犯除了需存在客觀的幫助行為之外,尚需檢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幫助犯意,這也就是法院實務上為何會常出現「被告已預見提供個人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的原因,故在本案例中檢察官一開始即依此認定俊傑的行為具有幫助犯的不確定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運用的是刑法第13條第2項不確定故意的概念,刑法的故意分成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我就是故意的啊!」(台語:條剛欸),也就是,很直接就想要這麼做;另外一種是間接故意「我知道有可能會發生,那就給它發生也無所謂。
」(台語:沁菜啦),是放任事件發生就算了的無謂心態。
而,加上於本案例類似之情形中,多屬於當事人因為求職、貸款、遺失帳戶等不一而足的原因,提出自己的帳戶資料後,不自覺地形成詐騙集團幫手,檢察官多會以當事人的防備心態過低,認定具有間接故意,因而如何舉出事證證明當事人『不存在故意』,就是此類案件的重點。
本案例中,俊傑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提出了許多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證實自己的確是「出於借款的本意」,而向「借貸不求人」聯繫,絕「無預料」提供帳戶的行為會幫助對方施行詐欺取財、洗錢的行為,發現事情不對後,後續也積極地向警方備案、掛失提款卡,並且也確實沒有因為整起案例獲得任何利益,因而檢察官最終認在無法確認俊傑有主觀幫助犯意的情況下,給予不起訴處分。
三、遇到網路上可能的詐欺案件,你應該怎麼做,又可以如何自保呢?
應第一時間蒐集保留所有證據(通聯紀錄、匯款紀錄、郵件交寄紀錄等相關資料)、或是在發覺帳戶有異狀時,立即向銀行請求處置或凍結帳戶、更可以主動向警局報案,索取三聯單作為備存,並撥打政府反詐騙專線電話,主動報案處理。
最後修正日期: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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