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背書人等於保證人嗎? - Mobil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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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背書人等於保證人嗎? - 假設情況是,甲開支票給乙,有記名發票人及受款人,乙擔心甲跳票要求甲找丙當背書人,丙在支票後面簽名,在跳票後乙可以找丙償款嗎? 首頁 理財 投資理財綜合 前往頁尾 返回列表 訂閱文章 我要回覆 joy0325 1分 樓主 joy0325 個人積分:1分 文章編號:31889092 訊息 文章段落 請教背書人等於保證人嗎? 2011-11-1015:33 935 0 收藏 回覆 分享 引言 連結 回報 推薦 只看樓主 列印 假設情況是,甲開支票給乙,有記名發票人及受款人,乙擔心甲跳票要求甲找丙當背書人,丙在支票後面簽名,在跳票後乙可以找丙償款嗎?簡單的說,情況中的背書人丙有什責任嗎?丙是所謂的保證人嗎? 2011-11-1015:33 #1 0 引言 分享 文章關鍵字 背書人 保證人 CUBE0125 14分 2樓 CUBE0125 個人積分:14分 文章編號:31889222 訊息 joy0325wrote: 假設情況是,甲開支票...(恕刪) 背書(人)當然不等於保證(人) 否則何必多此一舉創造兩個不同名詞~ 不過話又說回來 在你的例子裡算是利用背書達到實質上保證的效果 法律上用語是"執票人乙得向背書人丙行使「追索權」" 所以乙還是可以向丙請求付錢~ 2011-11-1015:39 #2 1 引言 我要留言 連結 回報 只看此人 列印 0/100 我要留言 joy0325 1分 樓主 joy0325 個人積分:1分 文章編號:31889816 訊息 CUBE0125wrote: 背書(人)當然不等於...(恕刪) 謝謝您,我另外網路找的資料其見解卻不大相同,是什原因 該支票為「記名支票」,已載明受款人C,該支票形式上變成A簽發支票與C,B才背書。

C主張其票據權利需在票據時效內遵期提示(向付款人提示)及遵期作成拒絕證書,此外,依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因此B可主張背書不連續,則C不得向B行使追索權,意即B不對C負責。

63台上1272判例採此見解。

【63台上1272判例:系爭本票原記載上訴人為受款人,被上訴人為背書人,但上訴人並未背書,故背書為不連續,以後上訴人雖囑發票人將上訴人為受款人之記載塗銷,然被上訴人背書時既有該項記載,仍不能改變背書之不連續,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自無追索權。

】 該支票為「無記名支票」,未載明受款人姓名:依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票據法第132條:「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第144條準用第96條:「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因此,執票人C主張其票據權利需在票據時效內遵期提示(向付款人提示)及遵期作成拒絕證書,此外,因為係無記名支票,B、C之間「無」背書不連續,執票人C可對A、B其中一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B無法免責。

2011-11-1016:03 #3 0 引言 我要留言 連結 回報 只看樓主 列印 0/100 我要留言 CUBE0125 14分 4樓 CUBE0125 個人積分:14分 文章編號:31890324 訊息 joy0325wrote: 謝謝您,我另外網路找...(恕刪) 前文只針對背書和保證 沒多想就簡單回答 剛才突然覺得"案情似乎並不單純" 果然~ 若照你的設例還有些前提要先確認:"受款人是乙還是丙?" 1.如果受款人是丙 那就是前文的結論:乙得向丙追索 2.如果受款人是乙 還要再確認:"受款人乙和丙之間有沒有背書?(票據背面第一背書人是乙還是丙?)" 2-1.如果乙沒有背書給丙(丙為票據背面第一背書人) 那的確就是"背書不連續" 實務見解:乙不得向丙追索 2-2.如果乙背書給丙丙又再背書給乙(乙為第一背書人丙為第二背書人) 變成"回頭背書" 乙還是不能向丙追索 (但是乙可以再背書給其他的丁由丁向丙追索) 2011-11-1016:23 #4 0 引言 我要留言 連結 回報 只看此人 列印 0/100 我要留言 joy0325 1分 樓主 joy0325 個人積分:1分 文章編號:31890990 訊息 CUBE0125wrote: 前文只針對背書和保證...(恕刪) 情況應該就是2-1,發票人為甲,受款人為乙,背書人只有丙,這樣的丙就沒有任何責任嗎? 2011-11-1016:51 #5 0 引言 我要留言 連結 回報 只看樓主 列印 0/100 我要留言 ayz847 5936分 6樓 ayz847 個人積分:5936分 文章編號:31892258 訊息 情況應該就是2-1,發票人為甲,受款人為乙,背書人只有丙,這樣的丙就沒有任何責任嗎? 是! 2011-11-1017:38 #6 0 引言 我要留言 連結 回報 只看此人 列印 0/100 我要留言 flyingmax 386分 7樓 flyingmax 個人積分:386分 文章編號:31892380 訊息 剛好看到,, 不論法理怎麼區分,實際判例時,背書跟保證幾乎相同結果(只是追索比較麻煩)。

新聞常常報導,最好把背書保證當同一件事,小心處理。

joy0325wrote: 假設情況是,甲開支票...(恕刪) 2011-11-1017:44 #7 0 引言 我要留言 連結 回報 只看此人 列印 0/100 我要留言 常用 表情 動作 物品 短文字 長文字 首頁 理財 投資理財綜合 我要回覆 小惡魔新聞台 【基隆捷運定案】沿線有這13站、經費追加至425億、拚2032年通車! UberEats再次支援LINEPay支付限時滿額送紅包再加碼最高6%點數回饋! 小惡魔市集 售桃園HOSHIZAKI企鵝牌製冰機KM-1300SWH半月冰1300磅(含冰櫃) 披薩窯在台南有意者請私訊 謝謝(附贈幾包裁好的龍眼木) 紀律的交易者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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