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拋棄繼承時效、順位、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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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時效,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是三個月。
」 →民法第1174條第2項:. 「前項拋棄(繼承人得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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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25Mon201900:31
【家事法律】拋棄繼承時效、順位、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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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債務繼承,你必須搞懂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經濟不景氣,負債的人似乎也不少。
父母欠下的債務,想避免落到自己的身上,現行的法律制度存在拋棄繼承的制度。
以避免父債子還的困境發生。
拋棄繼承的順位、時效、如何申請?要準備那些文件?以下,由厝邊好律師整理相關辦理拋棄繼承所要知道的幾件事: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
簡單的來說明,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向法院表示,不願意承擔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
依照目前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拋棄繼承。
辦理完成後,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的人無關。
辦理拋棄繼承以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債主)就不能對拋棄繼承的人,追償任何債務或進行追償。
當然,拋棄繼承性質便是全部拋棄,即便後來發現被繼承人留下其他財產,繼承人也是不能再繼承的!
二、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效有多長呢?
關於拋棄繼承時效,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是三個月。
」
→民法第1174條第2項:
「前項拋棄(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例如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同時,自己辦理拋棄繼承時,原則上還需通知其他繼承權人,自己已經辦理拋棄繼承。
並且透過通知的制度,使其他繼承權人也知道可以繼承,並決定是否自己也要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1174條第3項規定: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要注意的就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者,更要注意相關的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效,這是實務上民眾很容易忽略的地方,進一步說明,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那麼則需要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實務上的作法,在辦理拋棄繼承時,也須在拋棄繼承聲請書中註記說明已依法通知其他順位繼承人。
三、辦理拋棄繼承的順位?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權的順位,是以被繼承人(過世的人)為中心,依照下列的次序計算: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繼承權的順序如上,則辦理拋棄繼承的順序原則上也是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順序。
應注意的事情是,不會區分「內外孫」或內外的祖父母。
在法律上只要有血緣的,都是有繼承權,也就都是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的主體。
如果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基本上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沒有所謂的繼承權利。
例如丈母娘或岳父死亡後,丈夫不用跟著太太或配偶跟著辦理拋棄,因為對於丈母娘或岳父,丈夫(女婿)並沒有血緣關係,而是姻親關係。
(也就是說,繼承是看血緣的。
有血緣,有繼承權;沒血緣,就沒繼承權)
也因此,就算是嫁出去的女兒,出家的和尚,或是早已分家的兄弟姐妹,那怕彼此親情已經淡薄,不過在法律上仍然具有繼承權,若是沒有在該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內向法院聲請,就可能會面臨天外飛來的一筆債務,在此特別提醒。
四、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應備文件、申請書與費用?
1.辦理拋棄繼承的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也就是明確記載繼承權順序的書面
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例如遺產清冊)等。
如果不知道相關文件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各地地方法院都有提供書狀例稿,可以直接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洽詢拿取。
目前辦理拋棄繼承時,法院會收取新台幣1000元的費用。
要提醒的是,要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盡可能一起同時辦理,這樣收費只要1000元。
如果分批辦理拋棄繼承,法院都還是會按次費用,相較起來會顯得不划算。
五、辦理拋棄繼承的其他注意事項
1.住在國外的怎麼辦?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認是本人時,可將其拋棄的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2.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
基本上是不需要開庭的,拋棄繼承的法律性質上是一種非訟事件,顧名思義,僅需要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判斷,等待法院依職權判斷後,再將調查結果通知拋棄繼承人,如果有需要才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3.可否預先辦理拋棄繼承?
目前現行法制不承認預先辦理拋棄繼承。
法律上的繼承開始或發生,是限定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發生。
因此無法預先辦理拋棄繼承。
民眾常會有錯誤認知,認為在被繼承人生前,即可辦理預先拋棄繼承,但這是錯誤的。
同樣的,藉由「要求預先簽立拋棄繼承的切結書(早期的女性)」,就以為可以跟債務完全切割,或是以後就不能繼承等等的看法,「都是錯誤的」。
總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辦理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在此必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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