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0、12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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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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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101年06月1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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