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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專利申請人、專利發明人及專利權人分別為該專利之「申請人」、「實際發明或創作人」以及「擁有該專利、能行使專利排他權的人」;進一步來說,專利發明人僅擁有該 ... 專利 技術移轉 Home > 常見問答 > 專利 常見問答-專利 Q1:我的研究成果適合用專利保護嗎? 專利制度本意在於促進技術發展;透過政府授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權(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製成物),換得該技術公開、於專利齊滿後成為公共財,達成鼓勵、保護、利用發明(避免重複發明)與創造的本意。

  專利是保護創作發明的一種有效方式,但若該創作發明在公開之後反而失去其商業價值,則採取其他智慧財產保護方式可能較佳。

舉例來說,可口可樂的配方由於沒有申請專利而不曾被公開,使得可口可樂獨有這個秘密的時間遠超過發明專利之保護期限二十年。

Q2:一定要有完整實驗數據或實體產品才能申請專利嗎? 不一定。

發明專利可以保護方法或物品、新型專利保護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新式樣保護視覺創作;若您的研發成果無數據或是實體產品(例如僅有流程方法),仍可申請發明專利,但原則上該技術需具有產業利用性,且說明書內容要能支持申請權利範圍、能使同領域孰悉該技藝者得據以實施。

Q3:專利申請人?發明人?專利權人? 顧名思義,專利申請人、專利發明人及專利權人分別為該專利之「申請人」、「實際發明或創作人」以及「擁有該專利、能行使專利排他權的人」;進一步來說,專利發明人僅擁有該專利的「姓名表示權」,而專利權人則是該專利的法定權利擁有人,專利申請人所擁有的權利則是介於「姓名表示權」與「專利財產權」的一種程序權利。

以我國專利制度來說,專利權屬於提出申請的申請人,而不屬於發明人(除非發明人同申請人);常見狀況為,發明人為教師/員工,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為學校/公司。

Q4:我的研究已經發表了(口試、論文、展覽、演講、新聞),會影響到專利申請嗎? 會。

依中華民國專利制度,學術公開有12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自最早公開日開始起算,美國是1年),若過了此期間再提出申請,則會因不具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

申請實務上,在提出專利申請時,需逐項檢附每次的公開證明(內容需包含公開日期、公開內容)。

需特別注意的是,無論申請哪一國的專利,新聞或刊物公開都沒有新穎性優惠。

Q5: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有什麼不同? 專利類型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定義 保護方法與物品 保護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審查 實體審查 (與前案進行比對) 形式審查 (文件與格式是否無誤、是否為單一發明) 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20年 10年 平均獲准時間 3~4年 3~6個 獲證後是否可直接行使專利權 是 否(需出具技術報告) Q6:申請後多久可以取得專利? 以我國來說,發明專利自申請至獲准約3至4年,新型專利約3至6個月。

會造成這樣的時間差異,其主因在於發明專利需實體審查(比對先前技術),而新型專利僅需型式審查(資料及格式是否無誤,以及是否為單一發明);但需注意的是,新型專利在通過型式審查且獲證後,還需向智財局申請技術報告,才能主張其專利權。

Q7:我的研究成果獲利生命期很短,想快速取得專利權,該怎麼處理? 相較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自申請至獲准僅需3至6個月,對於生命週期短暫的產品能達到及時保護的功用,但新型專利權人欲行使其專利權時,依法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簡單來說,若發現他人有疑似侵權之情事時而欲予以警告時,需連同專利證書及技術報告一起發函警告。

新型專利在獲證後,可由任何人提出技術報告之申請,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製作技術報告的過程雖類似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但技術報告本身不具行政處分的效力,只是一種專利審查員逐項所給予的技術強度評價(最強為6),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

一般而言,技術報告會在申請後十二個月出爐,但若是在申請技術報告時就附上他人侵害專利之相關證明時,則會在六個月內作成。

Q8:本校專利申請的程序為何?需花多少時間? 從發明人提請至正式提出申請約1.5個月,程序為:  Q9:因時效因素需自行申請專利,要怎麼跟校方報備? 因時效等因素需先自行申請專利者,發明人應於送件申請前應填具「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向本校報備後,始得自行辦理。

另,送件後補請報備時間為3個月。

Q10:專利申請費用校方分攤比例為何? 經研管會審議通過據以申請發明專利者,專利申請之申請費、證書費、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後,其餘費用之負擔比率為校方60%,發明人3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0%。

若以科技部計畫成果申請發明專利、且以校方為專利權人者,可由校方向科技部提出費用補助;扣除科技部補助後,中華民國部分,其餘費用之負擔比率為校方85%,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5%;科技部補助之他國部分,其餘費用之負擔比率為校方60%,發明人30%,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10%。

以校方為所有權人獲證之中華民國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其申請費、證書費、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相關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校方補助本校申請人新台幣2,000元整。

Q11:取得專利之後,後續授權的收益是如何分配? 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發展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之授權金及衍生權益金,於扣除申請等相關費用,及回饋資助機關的部分後,依下列比率分配︰由本校經費提出專利申請、維護及技術移轉者:發明人50%,發明人直屬單位10%,校務基金40%(其中10%用於研究成果執行與推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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