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行政函釋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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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2320 號. 發文日期:107.08.30.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48 條第4 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相關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1.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19240號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有關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34條第2項 及第5項第5款「期間」規定,有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 書規定適用疑義 2.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2320號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所定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 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因行政機關於5月 1日勞動節照常上班,故無前述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3.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1000號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 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 ,以該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之說明 4.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1780號 發文日期:107.02.26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48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目的,在於查明性騷擾事件加害人身分 等資訊,俾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行為,如再申訴或 裁罰程序,故警察機關從事此類事件調查程序,自屬該法所稱行政程序, 其中警察機關調查期間末日認定,因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該 法第48條第4項規定 5. 發文字號: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10504001110號 發文日期:105.02.24 要  旨:提示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懲罰應行注意事項,請機關確實依說明辦理 6.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0120號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1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7.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1110號 發文日期:103.04.16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48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期 間之計算,通常係自一定起算日往後所為之順算,至於自一定起算日溯及 往前所為之逆算,通說認為準用期間之順算計算方式 8.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103105450號 發文日期:101.11.01 要  旨:法務部就「金門縣政府函詢執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受理申請 截止日期疑義」之說明 9.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1010001529號 發文日期:101.03.06 要  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本文規定,96.03. 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 終結者,不再執行。

換言之,96.03.05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 101.03.04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惟101.03.04適逢星期日,上 開執行期間之計算是否順延至同年月5日24時?」、「稅捐案件於執 行期間屆滿後,各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辦理結案?」、「稅捐稽徵法第 23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03.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 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條文 所謂『不再執行』是否包含不動產拍定後(或承受)為使拍定人(或承受 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占有之執行行為?」等說明 10.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0999004718號 發文日期:099.02.03 要  旨: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 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 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11. 發文字號:法務部政風司法政決字第0981111583號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 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 此限 12.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度署聲議字第40號 發文日期:090.08.17 要  旨: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稅捐徵收期間,係屬公法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並非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稱「涉及人民之處罰 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故該五年徵收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 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應逕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九日法九十律字第○二 三五六四號函釋在案。

本件異議人滯納八十四年度營業稅,依移送機關移 送書所載,其繳納期限屆滿日期為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計算其五年之徵 收期間,應自繳納期限屆滿日之翌日即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算,計至九 十年四月十五日(星期日)為止,因該末日適為星期日,依上揭法務部函 釋意旨,應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即以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一)代之。

13.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23564號 發文日期:090.08.09 要  旨: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定義釋疑 14.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23564號 發文日期:090.08.09 要  旨: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定義釋疑 15. 發文字號:法務部(90)法律字第000452號 發文日期:090.02.27 要  旨: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16. 發文字號:法務部(90)法律字第002858號 發文日期:090.02.15 要  旨:有關人民依法申請應訂定處理期間,該處理期間應否含星期例假日、國定 假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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