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背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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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點是票據上的原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保證人)又成了票據債權人(持票人)。
回頭背書具備與一般轉讓背書同樣的權利轉移效力、權利證明效力和權利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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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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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背書,又稱還原背書或逆背書,是以票據上已有的債務人為背書人的被背書人。
《票據法》對此雖沒有明確規定,但第69條的規定實際上是承認回頭背書的:“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
中文名
回頭背書
外文名
ReturnEndorsement
別 名
還原背書或逆背書
背書人
票據上已有的債務人
相關法律
《票據法》
目錄
1
特點介紹
2
具體情形
3
格式與原則
4
回頭背書規則
回頭背書特點介紹
編輯
其特點是票據上的原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保證人)又成了票據債權人(持票人)。
回頭背書具備與一般轉讓背書同樣的權利轉移效力、權利證明效力和權利擔保效力。
但由於被背書人的地位不同,這種背書還有其獨自的效力。
回頭背書具體情形
編輯
如下:(1)出票人為持票人。
當票據經過背書又回返出票人時,持票人對於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即以往所有在票據上背書或簽名的債務人,對他都不負擔保證責任,持票人僅享有對承兑人的付款請求權。
因為,從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據上籤章的人都是他的後手,從持票人的角度看,這些簽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
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則會以後手的身份將他作為出票人來追索,如此循環追索,毫無意義。
(2)背書人為持票人。
當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人的後手無追索權。
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書給C、D、E、F最後又回返背書給C,C由原來的背書人變成了現實的持票人,在這種情況下,C對於其自身和回頭範圍內的背書人即D、E、F沒有追索權。
如A——B——C——D——B在上圖的情況下,B只能對A行使追索權。
理由如下:①B不能對自身行使追索權,因為此時債權債務歸於B一身,發生了民法理論上的債的混同,屬債權消滅原因,故B不能對B行使追索權。
②B不能對C、D行使追索權,因為此時C、D既在B之後背書,有債權,又在B之後背書,有債務。
即B與C、D屬雙方互負債權債務的現象,發生了民法上的抵消,抵消亦屬債權消滅的原因,故B不能對C、D行使追索權。
(3)承兑人為持票人。
當票據輾轉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時,承兑人作為現實的持票人,對所有人都沒有追索權。
承兑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應自負付款責任,而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是票據不獲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證人為持票人。
經回頭背書取得票據的保證人除可以向被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外,其餘適用於所處的地位。
比如張三為出票人,李四為張三的保證人,當票據經回頭背書落入李四之手時,李四可以向張三行使追索僅,但對其他前手,與張三為持票人時一樣,不得行使追索權。
又如張三為承兑人,李四為張三的保證人,當李四經回頭背書取得票據後,除可向張三行使付款請求權外,對於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權。
回頭背書格式與原則
編輯
回頭背書在格式上與一般轉讓背書相同,沒有特別之處,可以是完全背書,也可以是空白背書。
回頭背書在原則上與一般轉讓背書相同,有權利移轉、權利擔保和權利證明的效力。
回頭背書回頭背書規則
編輯
(1)回頭背書在背書時間上受到限制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仍然可以依背書將票據轉讓,但這種背書必須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為之,否則不能再繼續轉讓。
但在一般轉讓背書,即使在到期日之後,仍可以繼續背書轉讓。
(2)回頭背書的持票人在追索權行使上受有限制2.1.1:持票人為出票人時:此時出票人對於其前手沒有追索權,也就是説,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匯票上背書或簽名的債務人,都不對出票人負擔保責任,出票人只能對承兑人行使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此時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據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時又是所有其他背書或簽名人的後手。
如果允許出票人向其前手追索,被追索的前手可以後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這實際是形成了一種簡單循環,既增加了追索數額,又累及每一個背書人,毫無實際意義。
2.1.2:持票人是背書人時:此時該持票人對其後手沒有追索權。
例如匯票經甲(出票人),背書人乙、丙、丁;戊之手,後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時丁對於戊無追索權。
因為戊既是丁的後手,同時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後手的身份對丁追索。
同樣造成濟循環追索,毫無意義。
2.1.3:持票人如為承兑人時:該持票人對任何人都無追索權。
這是因為承兑入作為匯票主債務人,對匯票有付款的責任。
而行使迫索權的前提是匯票不獲付款。
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2.1.4:持票人為保證人時:因回頭背書而取得票據的保證人除可以向被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外,其餘的與被保證人的地位相同,被保證人的追索權有什麼限制,保證人就有什麼限制。
這一點不同於因履行了保證責任而持有票據的情形,此時的保證人可以對承兑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均取得持票人的資格,’可以行使迫索權。
2.1.5持票人為參加付款人時:與保證人為持票人相同,除可以向被參加入行使追索權外,“其餘適用於被參加人的地位。
2.1.6:持票人為未承兑的付款人、未參加承兑的預備付款人以及擔當付款人時:因為這三種人都不是票據的債務人,因此當他們依回頭背書取得票據以後,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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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背書的概述圖(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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