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有無時效?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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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有無時效? · 一、 書面要式。

· 二、 僱用人不能以他法受償為限,保證人始負責。

· 三、 賠償額除法律或契約另訂外,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 法律論壇 首頁/法律論壇 首頁 › 看問答 ›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 保證人有無時效? 保證人有無時效? 蔣OO發問於2006-07-27||傳統製造業 Q: 你好,請問一下.. 我傻傻的當了我表姐信貸保證人,結果他錢拿到手後卻不繳錢。

他有賺錢也找的到人,卻不還銀行錢,這樣我還要幫他付錢嗎? 小弟現在因無工作,也沒財產也沒錢,這樣會連累到我家人嗎? 銀行叫我馬上拿出64萬,我沒錢也不想付這筆錢,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像他有錢不繳的人名下也沒有不動產,是否有辦法懲治她呢? 而當保人又是否有時效呢?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43689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路523號8樓 A:  本人曾整理如下有關保證之法律關係,所詢問題,請參考之: 一、 保證人之責任為何?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民739) 債權人←主債務契約→債務人 ↖ 從契約(保證契約) ↘保證人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740)若較主債務人重者,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民741) 二、什麼是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保證人之抗辯權)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先訴【或檢索】抗辯權之喪失)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 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不得主張先訴抗辯之權利。

(45台上1426例) ⊙保證契約內已特別定明主債務人屆期不還,由保證人如數墊還者,即認為先訴及檢索抗辯權之捨棄,不得再行主張。

(18上2570例) ⊙同時訴請主債務人及普通保證人給付債務時,法院對於普通保證人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三零二號函) ※除了一般抗辯權或先訴抗辯權之外,保證人可以不負保證責任之其他情形: 1、 以主債務人債權主張抵銷。

(民742之1) 2、 主張主債務無效(但知悉主債務因欠缺行為能力而無效,仍為保證者,例外民743)。

3、 主張主債務人有撤銷權。

(民744) 4、 債權人拋棄擔保債權之物權者,在拋棄擔保權利之限度內,可免責。

(民751) 5、 「定期保證」在期間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

(民752) ▲定期保證:√就已確定之債務為保證,而約定債權人應於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為請求,逾期即不負責者。

(期間是保證效力之存續期間) ×就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務為保證。

(期間只是決定保證債務額之範圍而已) ▲審判上之請求:起訴、支付命令 6、未定期保證(無期保證),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保證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未於前項期限內為之者。

(民753)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而保證未定期間者,為未定期保證(49台上1756號) 7、對不定期間之連續債務為不定期間之保證者,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通知後所發生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民754) 8、就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不同意其延期時。

(民755) 三、保證人可否隨時向債權人退保? 民法第七百五十條:(保證人之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因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 ⊙無因管理而為保證人者,無此條之適用。

⊙債務人除去之方法不外: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向債權人提供物保或另覓新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以解除原保證人之責任。

⊙第二項又稱求償保證或逆保證,是向保證人提出非向債權人提出。

⊙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僅為其與主債務人之關係,其對於債權人所負代償責任,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22上365例) 四、保證人被債權人追償後對主債務人有何權利? 一、 代位權(民749) 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但書:一部清償時,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債權併存,若有優先權仍以債權人優先。

二、 求償權(委任、無因管理) ⊙二者為請求權競合;在擔保、抗辯、時效或利息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五、人事(信用、職務、身份)保證有哪些特別規定? 一、 書面要式。

(756-1) 二、 僱用人不能以他法受償為限,保證人始負責。

(756-2) 三、 賠償額除法律或契約另訂外,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756-2) 四、 不得逾三年;逾三年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可隨時於三個月前終止;可更新。

(756-3、4) 五、 特殊事由(僱用人可向受僱人求償、或變更受僱人職務致保證人責任加重)僱用人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可因特殊事由終止保證契約。

(756-5) 六、 法院可因特殊事由(僱用人不即為前條之通知、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酌減或免除保證人責任。

(756-6) 七、 人事保證自動消滅: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僱用關係消滅。

(756-7) 八、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二年時效。

律師回覆於  2006-07-31 主題分類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熱門諮詢 銀行支票發票日授權問題借名登記需要付連帶責任嗎?行政命令_禁止債務人收取第三方強制執行保人問題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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