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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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全稱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是指國家於戰爭或者緊急狀況時,動用全部人員及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用以平息叛亂。
此詞在漢語圈,常用來指稱第二次國共內戰時 ...
動員戡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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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全稱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是指國家於戰爭或者緊急狀況時,動用全部人員及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用以平息叛亂。
此詞在漢語圈,常用來指稱第二次國共內戰時中國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包括國民政府)提出的政策概念,以對抗在抗日戰爭後實力急劇膨脹的中國共產黨,並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長期的國家方針。
目次
1歷史
1.1提出與施行
1.2終止
2參見
3參考資料
歷史[編輯]
提出與施行[編輯]
1947年7月,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戰爭全面爆發,由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而下令動員戡亂。
7月4日,中華民國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提出之《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提案稱「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擾害地方,武力叛國」,「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動員全國力量,一面加緊戡亂,一面積極建設。
」;會後,各省、市參議會及國民黨控制之組織,紛紛通電擁護「戡亂」令,並召開戡亂救國大會[1]:8379:
「為拯救災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提請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政府自抗戰勝利後,即積極進行復員,以期從事建設,與民蘇息,雖一切措施未能盡如所期,但對於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擾害地方,武力叛國之行動,則始終秉持政治解決之方針,不惜委曲求全,多方容息,以求其實現。
乃共黨自去年十月以來,始則拒絕政府頒佈之停戰令,繼則拒絕參加國民大會,又復拒絕政府派員赴延安商洽和平之建議,最近復由其宣傳機關,對國民參政會之和平建議,斷然予以拒絕。
政府方力謀整軍,而共黨則脅迫民眾,大量擴充其叛國之武力。
政府方力謀復員建設,而共匪則到處阻礙復員之進行,到處破壞我交通工礦之建設。
政府方勵圖實現民建政治,準備行憲工作,而共匪則一面宣傳民主,一面殘虐人民,無所不用其極。
最近數月,同胞復在華北東北對我國國軍發動大規模之攻勢,妨礙政府對領土主權之完全接收。
其必須欲以武力顛覆國家,已極彰著;而其煽動各地社會,擾亂治安秩序之盜匪暴行,亦日益明顯。
共匪既公然揭開其武裝全面之叛亂,實已自絕於國人,且早已以武裝叛亂集團自居,而自外於政黨之林,不惜與國家民族為敵。
其怙惡不悛,執迷不悟,一至於此,則政府和平建國之國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決。
尤其我北方受共匪蹂躪區域及接近匪區之同胞,水深火熱,日甚一日。
政府不能長此貽誤,坐視不救。
而我全國同胞欲求得安居樂業之生活,亦非以全力剷除此復興建國之最大障礙,實不足以捍衛國家基礎,安定社會秩序,而策我整個國家與全體人民之安全。
況政府有鞏固國家統一,保障民族生存之責任;若非從速戡平叛亂,則不僅憲政與民主無由實現,即國家之統一與安全亦已失其保障。
故政府決心戡亂,實出於萬不得已。
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動員全國力量,一面加緊戡亂,一面積極建設,方能掃除民主憲政之障礙,達成和平建國之目的。
本此意旨,擬請國務會議決定實行全國總動員,號召全民一致奮起,淬厲進行經濟建設,刷新地方政治,發動人力物力,改善糧政役政,保持社會安全,救恤人民疾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厲行消費節約,增進農工生產,提高官兵待遇等項,均交各主管機關妥擬方案,制頒法令,一體依法進行。
至實施時,應如何防止法外之滋擾,並飭主管機關嚴切注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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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總統令(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7月上旬,中華民國國防部宣佈為配合《戡亂動員令》,決定編餘軍官除志願退役者外,一律留用,由中央訓練團分發各部[1]:8382。
7月18日,國民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繼續徵借實物以充軍糧[1]:8384-8385。
7月19日,國民政府頒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提出「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凡「戡亂」所需之兵役、工役、軍糧、物資、運輸等,均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及妨礙「戡亂」之言論行為,均應依法懲處;行政院並可隨時發布必要之命令[1]:8385。
1948年5月10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該條款具有優於《中華民國憲法》之位階。
終止[編輯]
1991年4月22日舉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咨請總統李登輝明令廢止。
4月30日,總統李登輝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頒布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中華民國80年(1991年)5月1日終止,並同時頒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5月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即刻起,使終止「國共內戰」在憲法上有法理依據。
[4][5]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第二次國共內戰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台灣省戒嚴令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萬年國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台海現狀
台灣問題
一中各表
國家統一綱領
參考資料[編輯]
^1.01.11.21.3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韓信夫、姜克夫主編(編).《中華民國史大事記》.北京:中華書局.2011.
^「國民政府本日與舉行第六次國務會議,通過厲行全國總動員提案一件,已由國府令行政院轉行各主管機關遵照辦理,並分行立法院等直屬國府各機關一體知照。
」見中央通訊社南京1947年7月4日電
^《國民政府公報》第2869號,1947年7月5日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文化部台灣大百科全書.中華民國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劉子維 BBC中文記者.台灣解嚴30年:平民生活的記憶.BBC中文.2017-07-14.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動員戡亂&oldid=68928663」
分類:第二次國共內戰台灣戰後時期中華民國歷史中華民國憲法國共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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