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你,給我的孩子一張國中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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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無法領取畢業證書者,不外乎學業成績太差,曠課、抽菸、服裝不整、作業缺繳等,被學校記了太多支的過,導致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都 ... 台中市議員張滄沂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台中市議員張滄沂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May13Thu201023:44 求求你,給我的孩子一張國中畢業證書 每年六月驪歌高唱的季節,許多學生歡歡喜喜的參加畢業典禮,為國中生涯劃下完美句點,並邁向人生新里程之際,總有少數的國中三年級學生無法領得畢業證書,而只能領得修業證書,家長們徬徨無助、陳情哭訴,「求求你,給我的孩子一張國中畢業證書」的場景,每年有成千上百的案例在全國每一縣市輪流上演,令人何其不忍。

   身為民意代表,每年五、六月經常接獲類似的陳情案件,令人不解的是,國中教育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與義務,為何義務教育,還會有領不到畢業證書的情形? 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等規定,各縣市可制定屬於自己的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內容大同小異,而以台中縣為例,依據「臺中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十五條: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者。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成績達丙等以上,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而這些無法領取畢業證書者,不外乎學業成績太差,曠課、抽菸、服裝不整、作業缺繳等,被學校記了太多支的過,導致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都無法審核通過,而只能發給修業證書。

 唯究其實,依據「臺中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作業要點」第十八條,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

學生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另依據「臺中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十三條,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經導師提報有重大過失,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認定者,應由輔導單位列入專案輔導以達遷過向善之目的;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丙等以下者,學校須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第十四條: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第十五條:學生學習之成績評量紀錄,應於每學期至少以書面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本人,方式由學校自訂。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優、甲、乙、丙、丁等第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試問,那一所學校有依據上述規定,曾對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時,提出具體的輔導及補救措施?在老師對學生打不及格分數時,是否曾捫心自問,自己是否善盡了為人師的義務?   雖然依據「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學生、監護權人對於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而有不服者,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但因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主要包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人至三人、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一人至三人、家長會代表一人至三人、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學生代表一人至三人。

在成員都由校長聘任,且其成員與「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大致雷同下,試問學生提出申訴,校方有可能自打嘴巴、推翻前議嗎? 為此,有關學生無法取得畢業證書者,建議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之規定:由縣市政府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委員會之組成,由縣市長或教育處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以提昇層級,跳脫學校的原班人馬,審慎處理學生能否畢業的問題。

再就「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適當的措施,其中也包括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等,以要求學生補繳作業、報告、勞動服務等方式,實施補救措施,而不是輕率的判了學生「死刑」,從此斷送學生的前途。

政府近年來推行「易服社會勞動役」,被判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都可透過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服務來折抵刑期了,學生們到底犯了那條十惡不赦的滔天大罪,無法將功折罪?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為此各縣市鄉鎮市都組織有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國中生強迫入學事宜,另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了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由此可見,學生的成績好壞,並非教育的唯一目的,同法第三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這才是教育的宗旨。

而即然國中教育是義務教育,學生沒有拒絕的權益,政府並制定法律,要求人人入學、但如今中輟生滿街跑,泡網咖、打電動,甚至龍蛇雜處、為非作歹,那些經常考試名列前茅的教育官員、校長老師們,未能確實依法執行強迫入學,豈不是更應該抓來打屁股?而輔導每一位修業滿三年的學生,都能取得畢業證書,更是校長老師們責無旁貸的神聖任務。

「仙人打鼓有時錯,腳步踏錯啥人無」,每一位中輟生,每一位黑社會兄弟,其家庭背景、學習環境總有一段不足為外人道的坎坷歷程,儘管修業證書等同於國中畢業的學歷,照樣可以升學,但沒有畢業證書的陰影,將深植幼小心靈,種下偏執的怨懟。

在學校發給學生一張畢業證書毫無損及校譽的情形下,仍吝於拯救一位未來可能走向社會黑暗面的學生,教育工作者可曾想想當初踏入教育界時,作育英才、有教無類的滿腔熱血,如今是否已蕩然無存?在只會對唸不好書的學生,一再打不及格的分數,對屢屢犯錯的學生,一昧的記過處分,等到三年級下學期時,再來告訴學生,你畢不了業。

三年來,為人師表者,你們到底又做了那些的努力?好老師,絕對不是培育了多少的博碩士,挽救一位瀕臨人生險境的學生,更勝造七級浮屠。

學生犯錯,理當處罰,但輔導向善,更勝於記過。

我們也不鼓勵學生白混三年,坐領畢業證書,而家長更不應該把教育的責任都推給學校,等到學校通知只能領修業證書時,再來拜託民代向校方關說。

值得省思的是,零到一百分,或許可以評量學生學業成績的優劣,但絕對無法評斷學生的人生價值。

在把學生推向斷頭台前,刀下暫且留人吧。

 台中縣議員張滄沂 2010.05.11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台中市議員張滄沂 台中市議員張滄沂的部落格 台中市議員張滄沂發表在痞客邦留言(7)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為民服務此分類上一篇:台灣新聞網:中縣加裝紗窗防小黑蚊 此分類下一篇:縣立大里高中塗銷停車格爭議,台中縣議員張滄沂邀集相關單位會勘,兼顧學生安全及停車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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