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區域資源中心-借閱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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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預約館藏資料,經館方通知須於期限內辦理借閱,未於取書期限內辦理借閱,採記點方式並按冊(件)數計算,每冊(件)1點,1年內累計每達3點停止預約權60日。

四、, 停借(權)及 ... 回國家圖書館首頁 網站地圖 English  首頁 資源中心介紹 總簡介 各區資源中心 服務說明 借閱服務說明 服務據點 資源介紹 好書推薦 電子書 臺灣磨課師 館藏查詢 使用說明 共享服務平台 常見問題 下載專區 Home>服務說明>借閱服務說明   公共圖書館區域資源中心圖書資料館際借閱服務說明(圖書資料) 105年6月24日修訂 一、 服務對象   凡本平台會員圖書館之讀者均可查詢或申請借閱本系統館藏資源。

二、 資料借閱   (一) 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方可借閱圖書資料,直系親屬或配偶得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影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辦理。

  (二) 外借館藏資料,每張借閱證以10冊(件)為限,每冊(件)借期30日,不提供續借。

  (三) 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四) 未滿18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館藏資料。

  (五) 借閱人請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或污損等,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請於借閱時聲明。

  (六) 所借館藏資料可於取書館或其所屬閱覽單位歸還。

  (七) 參考工具書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不提供外借。

三、 預約服務:   (一) 本平台會員圖書館之讀者持借閱證,可以預約借閱本平台館藏資料。

  (二) 每張借閱證以預約5冊(件)為限。

  (三) 凡預約館藏資料,經館方通知須於期限內辦理借閱,未於取書期限內辦理借閱,採記點方式並按冊(件)數計算,每冊(件)1點,1年內累計每達3點停止預約權60日。

四、 停借(權)及賠償責任:   (一) 借閱館藏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閱及預約權利。

逾期之館藏資料歸還後,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罰款方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二) 若借閱人逾期,該借閱證依每冊(件)逾期日數累計停借(權),惟每張借閱證停借上限為60日。

  (三) 借閱資料時請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至取書館申請辦理賠償。

  (四) 如無法購得時,依圖書資料館藏資源館之賠償計價方式辦理。

  (五) 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款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館際互借圖書資料遞送費用:   由教育部補助資源中心支付,讀者免付費;未來將視計畫補助情況,如未獲補助遞送費用,則採使用者付費方式辦理。

六、 本借閱說明依本平台會員圖書館會議討論訂定及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共圖書館區域資源中心圖書資料館際借閱服務說明(電子書) 107年8月21日修訂 一、 服務對象:   凡本平台提供電子書借閱之會員圖書館,讀者可借閱該會員圖書館之電子書。

二、 資料借閱   (一) 借閱人限持該會員圖書館借閱證,方可借閱電子書。

  (二) 外借館藏資料,每張借閱證以10冊為限,每冊借期14日,無人預約得續借1次,借期14日。

三、 預約服務   每張借閱證以預約10冊為限。

四、 本借閱說明依本平台電子書會員圖書館會議討論訂定,修正時亦同。

        ◎資源中心館藏查詢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國家圖書館 執行單位: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 國家圖書館著作權聲明Copyright©2014Allrightsreserved. 本館地圖及交通資訊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 IE8以上 網站管理員:[email protected]  國家圖書館地址:100201臺北市中山南路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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