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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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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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PoliceGeneralOrders,PGO)是香港警務處用以監管警員紀律及行為的準則,由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制訂。
警員除須接受內部訓示,香港法律和警察通例(以及總部通令)雙條約束外,亦須遵從警隊的目標、抱負和價值觀方向,和正直及誠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