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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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百六 ... 國中畢業後的教育為高級中學(簡稱高中)或高級職業學校(簡稱高職),非義務 ...
九年國民教育1968年開始實施的九年義務教育。
臺灣的六年制國民教育始於日治時期,1941年(昭和16年)臺灣總督府修正「臺灣教育令」,將「公學校」、「小學校」等改為六年制的「國民學校」,自1943年起實施,1944年臺灣學齡兒童的就學率約為71%。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規定:「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據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針對6-12歲之學齡兒童實施小學教育,小學教育機構為國民學校(簡稱國校,1968年改稱國民小學)。
小學畢業後的教育為初級中學(簡稱初中),分公立、私立兩種,皆以聯考方式招生。
隨著1960年代經濟的發展,社會各界對於受教權之需求日益強烈,教育部於1968年公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將義務教育自6年延長為9年。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6歲至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其教育機構稱為國民中學(簡稱國中)。
國中畢業後的教育為高級中學(簡稱高中)或高級職業學校(簡稱高職),非義務教育,1998年教育部公布實施「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以擴大提供國中畢業後的入學管道。
九年國民教育之實施,到了1986年(七十五學年度)國小畢業就讀國中的比率為99%;國中畢業進入高中、高職的比率,2003年(九十二學年度)為95%,高中、高職逐漸達到普及化。
有鑑於九年國民教育之成果,1997年教育部推動「國中畢業生自願升學方案」,為12年國民教育預作準備;2003年舉行的「全國教育發展會議」,決議「階段性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2007年行政院宣布逐步推動十二年國教計畫,內容包含13項子計畫(22個方案),截至2008年4月,已發布實施「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及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等16個方案。
撰稿者:薛曉華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吳清山、高家斌。
2005。
〈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發展的回顧與展望〉。
《教育資料與研究》,63: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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