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糾紛難了結——為什麼簽和解書了,被害人還可以再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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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John騎車在路上,被一位騎士甲君不小心撞上,傷勢相當嚴重。

John在醫院時,甲君有象徵性的給John兩萬元慰撫金,並請John簽署乙份中文文件,John當時意識模糊、又不認得中文,就簽了。

事後John的開刀醫藥費及工作損失高達三十幾萬元,甲君以兩人已經用兩萬元和解為由,不願意再賠償John。

關鍵法律分析: John雖然簽署了一份和解書,但是John當時意識模糊、也沒有經人正確翻譯文件的意義,John應該不受該和解書的拘束,但是若要透過民事法律去撤銷這份文件,過程相當繁雜,不符合經濟效益。

因此律師建議John趕快在六個月內對甲君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因為刑事告訴權不能預先拋棄,即便該和解書載明John不能再對甲君作刑事追究,也沒有法律效力。

因為有這樣的緣由,所以檢察官對於John的提出告訴,也能接受,並經調查後認為甲君就車禍有過失責任,便將甲君起訴。

案件發展結果: 甲君在一審刑事庭法官的勸籲之下,同意與John和解,John也同意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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