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親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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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親屬篇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親屬篇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親屬篇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 配偶之血親,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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