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台灣人已經是美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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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了解,台灣人已經是美國國民,非公民,台灣至少再百年內,都不會變成美國五十一州(例如美海外領土波多黎各,雖然有人努力推展建州話題,抱歉,不可能之事,必須誠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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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台灣人已經是美國國民
由FreeTaiwan
201074月
請了解,台灣人已經是美國國民,非公民,台灣至少再百年內,都不會變成美國五十一州(例如美海外領土波多黎各,雖然有人努力推展建州話題,抱歉,不可能之事,必須誠實以對。
)美國因為「買賣」或因為戰爭「條約」增加不少「領土」,美國主要海外列島地區被稱為未合併領土MajorInsularAreas(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這些領土的「認定」是基於一九零一年起的最高法院列島系列的案例判決,其中以Downesv.Bidwell一案最為重要;因此現有波多黎各(CommonwealthofPuertoRico)、關島(Guam)、薩摩亞群島(AmericanSamoa)、維京群島(VirginIslands)以及北馬里亞納群島(CommonwealthofNorthernMarianaIslands),另外,還有根據領土條款第四章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尚未被發現」的台灣群島(Taiwancession),除此之外,美國還有許多次要的海外「未合併領土」,例如MidwayAtoll,PalmyraAtoll,WakeAtoll,NavassaIsland,BakerIsland,HowlandIsland,JarvisIsland,JohnstonAtoll,KingmanReef,等,其中很多是無人島或珊瑚礁,至於美國在作戰期間所佔領的地區,同樣屬於美國管轄下之地區,由美國軍事政府執行管理,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規定,美國國會必須安排上述地區的「共同國防commondefense」,為了落實此項「國防任務」,美國國會早先通過此項國防任務。
何謂『未合併領土』?
台灣國際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同時,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海外領土」;許多的人對於「未合併領土」表示不解,其實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insularareas」,因此特地說明如下:
依照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有權規範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並指定一切所需相關法律。
的確,我們觀察許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政府執行對外戰爭或締結條約的權力,因此,聯邦政府有權獲得新的領土,無論是因為戰爭征服或者因為條約買賣。
「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是法律名詞,是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產生,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為了解釋西班牙戰敗而割讓土地,被美國佔領的地區定義而創設,所謂「未合併領土」是指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在還沒有延伸其適法性前的一種法理名詞,顧名思義,「未合併領土」是美國海外領土的一種狀況;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認定:【經和平條約生效後,這些割讓區在美國法律上的地位是「未合併領土」】;美國聯邦政府對於「美國領土的管轄」權力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最早時期在一七八七年開始的「西北領土NorthwestTerritory」,後來分割成許多州,包括俄亥俄州、印第安那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威斯康辛州與明尼蘇達州的東部。
再更進一步的探討時,我們發現在一九零四年Dorrv.UnitedStates,195U.S.138,美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談論領土管轄權的範圍時,必須视情況而定,特別是該領土與美國之間的實質關係,才能衡量美國國會適當之權力運作方式。
至於美國所獲得的某些領土,在政治上尚未被組織為美國實體,然而其居民雖暫不享有美國憲法全盤條款之適用,不過在『領土條款』中已經有法理規範,因為美國國會被指定有權制定相關管轄範圍與方式,而且一九零一年Downesv.Bidwell,182U.S.244,21S.Ct.770,45L.Ed.1088之判決也認定此法理。
」
「未合併領土」是一種狀態也是法律的名詞,另外對「已合併領土」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二二年Balzacv.PortoRico,258U.S.298判例中,列出對「已合併領土」的認定標準。
簡單的說,就是大法官們認為:「『已合併領土』必須有明確的條款規定,例如,在割讓條約中明確指定,或者相關證據或法理上能排除任何在法律上其他的解釋。
」「未合併領土」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insularareas」,美國現有的「主要未合併領土」有:薩摩爾人口六萬八千人,維京群島人口十二萬人,北馬利安納群島人口七萬七千人,關島人口十六萬人,波多黎各人口三百八十六萬人,另外,還有待台灣人提醒美國的台灣,人口二千三百萬人。
美國成立列島區的緣由
現在檢視美國五種不同列島區的規範與條件,台灣是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的條件規範,下一個步驟,應該採取行動,要求美國釐清與台灣的真正國際關係。
美國管轄下的列島區分成「未合併領土」與「獨立自由國家」,而這些較大列島區取得方式各有不同,以下是各種未合併領土的主要列島區的成立方式分析:
第一類:因征服而獲得的地區。
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的巴黎和約裡,西班牙將波多黎各、關島以及菲律賓割讓給美國,而且西班牙將古巴「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
後來菲律賓與古巴在美國協助下獨立建國,但波多黎各與關島變成美國管轄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二類:因購買而獲得的地區。
一九一七年美國向丹麥購買維京群島,換句話說,丹麥將其財產維京群島的領土主權出售給美國,維京群島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三類:因協議而獲得的地區。
一九零零年英國與德國宣布放棄對薩摩亞的領土主張,隨後薩摩亞當地酋長們與美國協商,將薩摩亞哥割讓給美國,事後,於一九二九年由美國國會給以確認,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四類:因聯合國託管後,變成美國海外邦聯(CommonwealthofUnitedStates)。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接受聯合國委託治理北馬里亞那群島,使成為聯合國託管區;在一九七六年美國國會通過相關法律,同意協助北馬里亞那群島未來成為美國邦聯關係,事後,該地區於一九七七年完成制憲,相關官員在一九七八年一月起正式就職,並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由總統正式宣佈第五五六四號命令,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五類:獨立國家但是保持與美國密切關聯,因為這些地區並非未合併領土
如:帛琉、馬歇爾、麥克尼西亞本文暫不討論。
美日開戰後的台灣軍事歷史
美日太平洋戰爭時期,所有對日屬台灣的軍事攻擊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是美軍一連串對台灣激烈轟炸的開端,中華民國軍隊從沒有參加;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於日本廣島、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後八月十五日日本同意無條件投降,為了顧及當時居住在台灣的人民與居民絕大多數是華裔血統,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九月二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蔣介石元帥代替美軍實施佔領台灣,並代理接受日軍投降事宜,在詳讀該命令以後,根據戰時國際法,有一個關鍵的問題:「誰是主要佔領權國?」
唯一的答案是:「美國」,事實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已經明確確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在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規定:「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係屬於佔領」,不是「併吞」。
有關台灣戰後國際地位的處置法理關係都是根據上述的公約或條款事實。
台灣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
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所簽署的巴黎合約,是形成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主要根源,經過美國最高法院確定,這是因為美國是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包括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這種戰後情況與拿破崙時代的軍事佔領就是「併吞」(Annexation)完全不一樣,現代的戰爭慣例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由以上可以說明了解,從一八九八年開始,能夠符合美國列島區的要素有三:一、因美軍的征服。
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
三、因和平條約被割讓。
一旦符合這三項要素,則自動成為美國列島區,並不需要美國國會有任何動作。
回頭檢驗台灣,我們發現台灣完全符合這三項要素。
在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甚至往後好幾年,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而且以後美國所承認之「平民政府」都是經過好幾年之後才分別成立,這些地區的共同點是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這是一般研究者比較容易忽略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結束軍事政府的管轄時後肯定會有相關文件證明。
台灣澎湖到底是割讓給誰?
一直以來有許多的學者與研究都著重於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放棄台灣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而且台灣與澎湖也沒有割讓給美國,這是真的。
雖然如此,在和平條約有沒有指定收受國,是另一個議題,重要的意義是:如果在和平條約裡指定收受國,等於是授權該收受國在其佔領的領土,協助該佔領地區建立平民政府。
在和平條約裡未指定收受國得情況下,被割讓的領土是被置放在主要佔領權管轄之下,這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或稱「暫定狀態」;這是因為基本上軍事佔領只是一個過渡時期,在政治上也只是「暫定狀態」。
為了更清楚的說明這一點,佔領者是因為軍事征服而佔領,因此這佔領地的管轄著被稱呼為「軍事政府」,直得注意的是:主要佔領權的管轄並不會因為和平條約的簽署而結束,而是會繼續到被其他法律安排或制定,給予取代軍事政府才會結束。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的管轄也不可能因為民主選舉或所謂政黨輪替而變成合法平民政府,這一點是國際戰爭慣例法明確規範,因此,管轄統治台灣的當局不必創造國際上無人認可之可笑口號,所謂「中華民國是台灣」,將來必定被國際恥笑。
台灣仍然處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中
今日的台灣仍然停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是毫無疑問,而美國政府體系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軍方的統帥。
目前眾所皆知,美國總統不贊成台灣獨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或「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不是主權獨立國家,畢竟台灣的主權並沒有在戰後移交給台灣或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只不過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代理」,同時也是一個「流亡政府」。
目前有許多國際法學者以及專家,已經發覺「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流亡政府」,可是卻忽略了台灣其實是完全符合列入美國列島區條件的地區,台灣是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三個要素,那就是:台灣是經美軍征服、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被割讓。
所以台灣百分之百符合這條件,是美國列島區第一類毫無疑義,直接管轄單位是美國國會,管理本項事務的資源委員會列島事務司(OfficeofInsularAffairsoftheHouseCommitteeonResources)。
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控美政府案」召集人
2009/01/25除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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