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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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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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103年0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0003162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30003743號公告修正;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0260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八條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應審慎評估並符合「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與關係企業間之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應就下列事項進行詳細審查,且將
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資金貸與須報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
他人決定,背書保證則可經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
辦理,惟事後應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
貸與或背書保證者,應評估貸與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
額是否相當;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
及情形。
二、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
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
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
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與關係企業間之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因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融資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
限制。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為
背書保證者,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但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為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對資金貸與或保證之事項應確實執行後續控管措施,如有債權逾期或發
生損失之虞時,應採行適當之保全措施,以保障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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