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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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中、重度失能且有交通接送需求者,包含下列四類: (一)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二)五十五至六十四歲以上實際居住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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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紓解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五十歲
以上中、重度(三項以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失能)失能者搭乘一般交
通運輸工具之困難,提供交通接送服務,藉由復康車輛協助就醫、復
健及使用長期照顧各項服務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中、重度失能且有交通接送需
求者,包含下列四類:
(一)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二)五十五至六十四歲以上實際居住於山地鄉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中、重度失能者。
(四)前三類對象設籍與居住地不一致,經雙方縣市同意核定者。
三、服務範圍為本縣十三鄉鎮、新竹市全區、桃園縣全區、苗栗縣全區、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如使用服務,其起點或迄點必須位於本縣內。
四、服務時間為:
(一)每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二)逢假日及國定假日服務車輛減半。
(三)如遇天然災害等特殊狀況,經本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得停駛
。
五、收費方式比照本縣計程車費率計價二分之一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
進位。
共乘時,其費率以七折計算。
六、本服務每月最高補助四次(來回八趟),超過部份由乘客自付。
同時符合日間照顧及交通接送服務之中、重度失能者,其交通費僅得
擇一補助,其補助比例及金額︰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倍者全額補助,每趟最高補助一百
九十元。
(二)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九十,每趟最高補
助一百七十一元。
(三)一般戶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每趟最高補助一百三十三元。
七、使用服務以「預約」或「臨時」申請用車。
(一)預約叫車方式︰
1.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中午十二時止
,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五時止。
2.預約方式:於用車日前七日起至前一日中午十二時止,向服務
單位以預約專線電話、傳真或直接至櫃台洽詢訂車。
(如附表
一)
3.預約訂車流程:(如附表二)
4.如更改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或取消服務須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
(如附表三)
(二)臨時叫車方式:
1.臨時叫車方式:臨時有乘車需要時,請於搭車當日上午八時三
十分起,以臨時叫車電話專線,向服務單位洽詢臨時叫車。
2.臨時叫車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
3.使用限制:每人每日僅可訂來回各一趟次,並在合理有效的公
共資源及資源共享前提下,得安排共乘,以充分發揮服務效益
。
4.臨時叫車步驟:同預約叫車步驟。
附件一-預約傳真表附件二-預約訂車流程附件三-預約訂車變更流程
八、使用本交通接送專車服務者必須有陪伴者或輔具協助。
九、乘客應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如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
,乘客於預約時間十分鐘內(臨時叫車預約時間五分鐘內),仍未抵
達約定地點視同放棄該趟次服務,由駕駛員向服務單位回報後離開。
十、對於本服務內容有疑義或發生下列情形者,可向服務單位或主管機關
申訴及反應(如附表四)。
(一)駕駛員服務品質︰駕駛員儀容不整、態度不佳、行為不良(搶黃
燈、闖紅燈、超過速限、緊急剎車、繞道行駛)及其他服務不當
行為。
(二)車輛品質︰車輛內部不潔、車輛外觀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
車輛排放黑煙、昇降機故障未修及其他品質不佳情況。
(三)綜合服務品質︰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臨時叫車服務人員
態度不佳、服務電話無人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及其他服務
不佳之事。
附件四-乘客申訴意見表
十一、乘客於預約乘車當日未即時取消服務或未依約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乘
車地點,因而影響其他有需求民眾乘車之權益且造成資源浪費,得
視情節輕重,縮減其預約叫車權利。
十二、乘車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依據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規定辦理。
十三、於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將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
災區之身心障礙縣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依重大災害預防
及應變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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