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程式設計師的法律條文教學(一):法條的結構與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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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廣義的意指「政府制定的所有規定(包含憲法及增修條文)」,狹義的則僅指立法院制定 ... 簡記時以「§12」代表「第十二條」,該符號的大五碼是A1B1。

skiptomain| skiptosidebar 給程式設計師的法律條文教學(一):法條的結構與念法   3/29/2013 分類: 法律, 程式 先處理「法規」就好,我對地方自治法規不熟。

大綱 法律層級 「法律」 「法律」和「命令」的差別 其他注意事項 閱讀方法 單一條文:「條」、「之」 「條」之中的結構:「但」、「項」、「款」、「目」、「小目」 其他麻煩情形 下一篇:法規的分區與結構語言 法律層級 「法律」 「法律」是個多義詞。

較廣義的意指「政府制定的所有規定(包含憲法及增修條文)」,狹義的則僅指立法院制定的那些。

如果要涵蓋行政機關發布的規定,一般會用「法規」或「法令」,其中前者較常見。

行政機關制定的可統稱「命令」,但其實又依制定方式和效力而分為多種情形(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不過先暫時不管… 「法律」和「命令」的差別 性質法律(statute)命令(ordinance) 設計「『制』定」 立法院(合議制)三讀通過,可事先知道哪一天會三讀,且三讀通過時即可確定內容。

「『訂』定」(establish) 行政機關(首長制,不限於行政院) 讓人民知曉「『公』布」的是總統「令」,會刊於總統府公報。

但由於立院三讀是公開的,所以公布前就會先確定內容了。

「『發』布」(publicize)的是訂定機關自己,會刊於所屬之院的公報(如行政體系就刊於行政院公報)。

由於是自己訂定、自己發布,所以發布前人民都不會知道確定的內容。

(或說:就算知道了甚麼,也沒能保證一定是定案的版本) 限制不得牴觸憲法 (法規層級上與制度上而言,憲法「不是」法律) 有無牴觸則由司法機關判斷。

不得牴觸憲法與法律、須有法律授權 有無牴觸亦可由司法機關判斷,但是行政機關自己改掉也可以。

其他注意事項 是「布」而非「佈」。

施行(enforcement,即生效)日不會是公布/發布日,而會另外規定(通常寫在最後一條)且可能不是切確的日期(比方說「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就算寫「自公布/發布日施行」,也並不是真的從當天開始,而還要再隔兩天(參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關於「制定」和「公布」的英文用語部份,全國法規資料庫對於enact、stripulate、promulgate的用語並不統一,也有不同對照,之後再列﹍ 閱讀方法 參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單一條文 「條」 最簡單的條文就是一句話解決: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簡記時以「§12」代表「第十二條」,該符號的大五碼是A1B1。

電腦處理上可能要煩惱中文轉數字的問題。

麻煩處在於下列情形: 一百十二條 一千零三條 一千零一十四條 一千一百十五條 由於以上情形,所以轉換函數「不能」只是將「零」換成兩個'0'。

(註:我的方法是:特別處理「十」,看他前面有沒有[一~九],沒有的話就在它前面插入一個「一」) 幸好條文數量最多的民法也就1225條,所以不用處理「十萬」以上的狀況。

「之」 由於法規是要長年施行,所以既定的條號數字不宜變動。

如果有新增的需求時,就會用「第X條之Y」的方式命名,例如: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記為「刑§185-4」。

注意這是單獨的一條,而不是隸屬於第185條的意思。

第X條之Y很可能跟第X條沒甚麼關係。

由於有這個設計的關係,在排序時不能夠以一個整數來排,如果堅持要用整數而不用字串,那麼可以:存兩個整數,第二個整數允許為0。

2013-08-13新增 或是如立法院的方式,「第185條」記為18500,「第185條之4」記為18504。

已知目前最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故留兩碼是足夠的。

第X條之Y的文字結構,在各種地方可能以下列格式出現: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之3 第12條之三(這種就是輸入法忘記切換的) 第12條之3 第12-3條(忘記在哪邊看到的了,但印象中是政府的網站) 「條」之中的結構 「但」 一個條文有時會有「但書」,例如: (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但書」通常發生在句點之後(似乎有例外)。

「項」 一條之中有時會分「項」排版: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一行就是一「項」,規定上「不會」標數字,但仍是區分的結構。

例如我們會說:「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簡記時會以羅馬數字記之,例如§13III。

電腦處理羅馬數字比較麻煩,雖然大五碼有羅馬數字符號,但是僅支援到Ⅻ,而有些條文(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有第13項,所以還是用半形asciicode顯示為妥。

另一方面,也要煩惱字體的問題,以避免如§111I(第111條第1項)被看成§1111(第1111條)。

(註:由於正式文書中的「項」並不會標數字,所以遇到「項」的數量較多的條文時,確實很難很快地區分哪個地方是哪一項) 「款」 「項」之下會分「款」,以中文小寫數字加上頓號開頭。

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款」的簡記方式是被圈住的阿拉伯數字,也就是①②③這樣。

但是電腦顯示起來有些煩,所以平常打字時也可以用半形括號(1)(2)表示。

承上例,「被追呼為犯人者」就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簡記為刑訴§88III(1)。

而一個條文有可能不分「項」卻仍分「款」,例如: (公司法第301條) 關係人會議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二、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三、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

這時我們不說「第一項」而直接稱「款」,,例如:公司法第301條第2款,簡記為:公司§301(2)。

另外又如: (刑事訴訟法第4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註:「『左』列」的用語是早期條文仍是直式書寫的習慣,近年漸已改為使用「『下』列」一詞,但早年的條文並不會自動更正,是故「左列」一語仍屬常見。

) 「款」有時會配合「但書」一詞的使用,所以文獻中可能會有這樣的一句話: 妨害國交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第三款規定,不得由地方法院管轄。

而一些不方便斷行排版的文書(例如公文),在引用條文內容時會將中文數字和頓號一併寫入: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規定略以: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由於文書中引用條文時,仍會保留中文數字和標點頓號,是故電腦處理字串時恐亦不宜逕行移除之。

另外,「項」如果有分「款」,亦必定先有一些文字後才會分「款」。

(註:這是我國的特色,其他國家並非如此而可能直接往下標號,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 「目」 「款」之下又分「目」,例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目」的寫法是以括號包住中文,沒有頓號,不過: 在立法院法律系統中,是用半形括號。

在立法院法律系統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第1項的條文中,是全形括號。

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中,「大部分」是用全形括號(喔我現在找不到例外啦T^T) 我不知道有沒有既定的簡記方式,也許是用小寫羅馬數字? 「小目」 「目」之下還有「小目」,立法院與法務部網站均是以半形阿拉伯數字加上半形句點標號,但: 中央法規標準法§8II規定的命名為「第某目之1」,另可參閱使用此命名方式的法規,並注意全形與半形均有。

所得稅法§17-3使用的命名為「第三目第三小目」,另可參閱使用此命名方式的法規。

我不知道有沒有簡記方式。

其他麻煩情形 也就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沒有允許,但卻實際出現的情形: 所得稅法§17 第1項第2款第3目第6小目裡面又分了(1)和(2)。

所得稅法§4I的第16款和第22款中間有換行。

所得稅法§14的「第X類」看來是在「項」跟「款」之間又區分了一層。

所得稅法§14 第9類第1款在各目之後還有一段文字。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7第3款第2目在各小目之後亦有一段文字。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聯合國的(簡體)中文文件中,「條」的下面依序並不是「項、款、目」,而是「款、項、目」。

之後要處理國際公約時也會很麻煩。

題外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比我們的明確的多(雖然「是否貫徹」是另一問題),不過針對第49條第2款「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這部分(另見同法第25條),我想說的是:那不要結婚就不用計劃生育了吧~ 接下來 給程式設計師的法律條文教學(二):法規的分區與結構語言 法規的分類、字串處理的常見需求 資料來源   1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為了期末報告找到這裡,未曾想過能就此發現新大陸⋯⋯話說反差真的滿大ㄉ 2022年1月18日晚上8:12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Atom) 關於我自己 kong0107 檢視我的完整簡介 熱門文章 公投的酵果 法律相關文章 關於真愛聯盟 陰莖鍛鍊法 次文化中的次文化 分類(標籤) 日記 (109) 搬自無名 (74) 引用 (39) 性/別 (32) 性 (31) 創作 (30) 作業 (24) 台灣 (23) 愛現 (19) 法律 (19) 同志 (17) 網站製作 (17) 清華 (16) 和弦譜 (15) 政治 (15) 教育 (14) 程式 (14) 文字 (12) 交通大學 (9) 衛道 (9) 笑 (5) 輔仁大學 (5) 電影 (5) 遊戲 (3) 陰謀 (3) 夢 (2) 戲劇 (2) 樂理 (2) 藝術 (2) 軟體使用 (2) 重訓 (2) 訂閱 發表文章 Atom 發表文章 留言 Atom 留言 追蹤者 文章列表 ►  15 (3) ►  十月 (1) ►  一月 (2) ►  14 (10) ►  九月 (2) ►  七月 (1) ►  六月 (1) ►  五月 (2) ►  四月 (1) ►  三月 (1) ►  二月 (2) ▼  13 (12) ►  十一月 (2) ►  八月 (1) ►  六月 (1) ►  五月 (1) ►  四月 (3) ▼  三月 (4) 給程式設計師的法律條文教學(一):法條的結構與念法 法令函文易讀器 公投的酵果 公投門檻設計與數學 ►  12 (4) ►  七月 (1) ►  六月 (1) ►  三月 (1) ►  二月 (1) ►  11 (28) ►  十二月 (2) ►  十一月 (2) ►  九月 (1) ►  八月 (1) ►  七月 (4) ►  六月 (2) ►  五月 (6) ►  四月 (4) ►  三月 (4) ►  一月 (2) ►  10 (16) ►  十二月 (1) ►  十一月 (1) ►  十月 (1) ►  七月 (2) ►  五月 (1) ►  四月 (3) ►  三月 (1) ►  二月 (4) ►  一月 (2) ►  09 (39) ►  十二月 (5) ►  十一月 (4) ►  十月 (3) ►  九月 (2) ►  八月 (2) ►  七月 (5) ►  六月 (2) ►  五月 (3) ►  四月 (4) ►  三月 (2) ►  二月 (3) ►  一月 (4) ►  08 (39) ►  十二月 (6) ►  十一月 (3) ►  八月 (2) ►  六月 (8) ►  五月 (5) ►  四月 (4) ►  三月 (1) ►  二月 (2) ►  一月 (8) ►  07 (61) ►  十二月 (4) ►  十一月 (1) ►  九月 (6) ►  八月 (15) ►  七月 (17) ►  六月 (4) ►  五月 (12) ►  三月 (2) ►  06 (2) ►  七月 (1) ►  四月 (1) ►  05 (22) ►  九月 (1) ►  六月 (6) ►  五月 (3) ►  四月 (8) ►  三月 (4) ►  04 (41) ►  十二月 (1) ►  十月 (6) ►  九月 (4) ►  八月 (9) ►  七月 (3) ►  六月 (3) ►  四月 (3) ►  三月 (6) ►  一月 (6) ►  03 (12) ►  十二月 (4) ►  十一月 (3) ►  九月 (2) ►  四月 (2) ►  二月 (1) 法律學習筆記 載入中… Plurk碎碎唸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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