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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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特依國民 ... 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 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七大 ... 目前線上:759人,瀏覽人次:70835774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2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為辦理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事宜,特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 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 據。

第三條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 評量,並適時針對特殊學習狀況之學生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特殊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評量,由學校循該類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 整;其成績評量方式,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第四條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之內涵 、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指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 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依能力指標、學生努 力程度、進步情形評量之,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層面,並重視 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 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方面評量之。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及資訊、環境、性別、人權、生涯 發展、家政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評量表 第五條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不超過三次為限;平時評量之次數,由任課教師審酌 課程需要自訂之。

第六條教師對於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獎勵 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及活動性質,採用下列三種以上之方式辦 理: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所自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表現以口頭問答等方式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學習單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 告評量之。

七、資料搜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 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談話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學生自評:學生就其學習情形、學習成果及行為表現自我比較、 評價。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學習情形、學習作品及行為相互評比。

十三、其他:如研究、設計製作、問卷調查、學習札記、團體討論等。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其教學計畫,於學期初送教務處備查後, 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第七條各學習領域之評量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訂學習領域內涵 、分段能力指標及評量原則與方式評量之。

第八條學校得依本府教育局提供之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參考表,自訂學生日常生 活表現評量表,每學期由級任教師就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項目,參 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 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相關處、室等彙送之資料逐項 檢核。

學生日常生活評量結果如須家長配合改進者,由級任教師提供具體建議 ,並通知家長。

第九條學習領域成績評量之量化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 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分別計算。

二、學習領域內以個別學科方式評量者,該領域之學期成績為各學科之 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之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該領域教學 總節數。

三、各段評量成績為該段平時評量成績與定期評量成績之平均。

四、學期成績為各段評量成績之平均。

第十條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 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 準轉換為優、甲、乙、丙、丁等第方式記錄: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第十一條學生學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其內容以等 第為主,輔以文字描述。

但成績通知單應以個別學生之評量紀錄為之。

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接獲成績單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學生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

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級任教師主辦。

學生成績登記表,由本 府教育局另訂之。

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應納入國小校務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 益之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作為非教育 之用。

第十五條學校應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列出獎懲實施、懲罰存記等有關 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學生日生活表現待改進事項足以影響其人格發展者,應由輔導單位專案 輔導。

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任課教師應對該生實施補救教 學措施。

第十六條學生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 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分別計算之,其中一年級至四年級各 佔百分之十五,五年級至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研議、審查學 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其設置要點應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 施。

前項審委會由教務主任召集並主持,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 人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組成之。

第十八條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四項達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通過者, 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曾列為專案輔導個案者,經學校提送審委會 審議通過後,視為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通過。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第三項 、第十八條,適用九十五年以後入學之國小一年級學生。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九十學年度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學年度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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