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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與遙控無 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航空 名  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0942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十二條,並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遙控設備:指遙控無人機系統中,用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設備。

二、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指遙控無人機及遙控設備間為操作飛行管理目的之資料鏈接。

三、最大起飛重量: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無人機設計重量。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指於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期間,實際操控遙控  無人機或指揮監督飛航活動之人。

五、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與遙控無  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距  最大範圍為以遙控無人機操作人為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  區域。

六、目視觀察員:指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並於遙控無人機活動期間,  提供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人。

第三條 遙控無人機依其構造分類如下:一、無人飛機。

二、無人直昇機。

三、無人多旋翼機。

四、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第四條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飛航安全之責,對遙控無人機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第五條 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活動期間,操作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於飛航活動前指定一人為決定權人,未指定前不得從事飛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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