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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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債權人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

保證契約是以 ... 公法 憲法 大法官解釋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國際公法 私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國際私法 特考 警察法規 消防法規 鐵路法規 郵政法規 SearchTerm SearchTerm 刑法刑訴 民法民訴 行政行訴 憲法立法 國際國私 郵政消防 警察鐵路 釋字 保證契約 保證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替債權人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法律用語 民法 類型 保證契約包括: 一般保證: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沒有效果後,得向保證人求償; 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人事保證:債務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負賠償責任,僱用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賠償時,得向保證人求償。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由此可知,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

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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