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古蹟管理維護辦法」(2022-06-28)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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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2022-06-28 [ 評論數0 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65932 號令修正發布第2、12 條條文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新訊-《文化》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修正「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2022-06-28 [評論數0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65932 號令修正發布第2、12條條文 第2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維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古蹟概況。

二、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

三、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四、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五、防盜、防災、保險。

六、緊急應變計畫。

七、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

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 畫,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古蹟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前二項管理維 護計畫,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備查作業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 召開諮詢會議,協助提供專業意見。

第一項及第二項管理維護計畫除有重大事項發生應立即檢討外,每五年應 至少檢討一次。

第12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災事項,應兼顧人身安全之保護及文化資產價 值之完整保存。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防災計畫,並於管理維護計畫中 載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災害風險評估:指依古蹟環境、構造、材料、用途、災害歷史及地域 上之特性,按火災、水災、風災、土石流、地震及人為等災害類別, 分別評估其發生機率,訂定防範措施;且應就古蹟於施工階段與使用 階段,對於高熱物(如明火)或可燃性物品等之使用,提出防止災害 發生之防範措施及管理機制,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防災管控任務。

二、災害預防:指防災編組、演練、使用管理、巡查、用火用電管制、電 線管路系統定期檢修、設備檢查及設置警報器與消防器材等措施。

三、災害搶救:指災害發生時,編組人員得及時到位,投入救災及文物搶 救之措施。

四、防災教育演練:指依災害預防措施,檢驗其防災功能及模擬災害情況 ,實際操作救災搶險定期教育訓練及演練之措施。

前項防災計畫之執行,由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召集人,並由古 蹟所在地村(里)長與居民、社會公正熱心人士等組成防災編組,必要時 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並請當地消防與其他防災主管機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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