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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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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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作業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共同參與監督不法藥物、食品及健康食品相關違規事項,並獎勵積極參與並協助查獲具體違規案件之民眾,特依據藥事法第八十一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民眾檢舉本縣有關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查獲重大違反案件給予檢舉人獎勵。
前項所稱重大違反案件,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
(二)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之物質或異物。
(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攙偽或假冒。
(五)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六) 透過招攬民眾方式,於聚會中宣稱醫療效能廣告之販售行為,經檢舉人提供側錄實證有助裁罰確定者。
(七)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屬重大違反規定案件者。
四、檢舉重大案件,如於檢舉前經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已先行發現並依程序進行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檢舉人檢舉違反本要點規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 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 涉嫌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公司(商號)場所名稱、廣告名稱、產品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具體證據。
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附件一),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核發流程如流程表(附件二)。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六、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 匿名或姓名不實者。
(二) 無具體內容事證者。
(三) 檢舉內容來源係購物型錄,網際網路或通訊軟體。
(四)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已發覺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案件
(五) 檢舉人未於檢舉書或記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拒絕配合製作書面記錄。
七、檢舉違規廣告,應視廣告性質檢附下列事項:
(一) 平面媒體廣告:雜誌應檢附封面及廣告頁面,其他平面媒體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封面及廣告頁面。
(二) 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 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 宣傳手冊、海報或傳單:應檢附該手冊、海報或傳單,並詳述取得方式、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五) 網路廣告:應為國內網站,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及違規內容,須包含下載日期、網址、刊登廠商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八、檢舉人依本要點檢舉重大違反案件,經衛生局查證屬實重大違反案件各款情形之一,並裁罰確定後且無行政救濟者,按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檢舉獎金;對違規事實涉刑責,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得由執行機關提報中央機關核發獎金。
按日(次)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如附件三),以郵寄或直接逕送衛生局辦理。
九、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之收件時間為準。
檢舉人經書面通知,自通知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視為自動放棄,不予發給獎勵金。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之獎金。
十、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員工及其配偶、前配偶、共同生活者、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十一、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十二、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時,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十三、 本要點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依前一年度裁罰之罰鍰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四、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檔案 1100624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作業要點-附表 pdf(136.82KB)
上版日期:110-09-10 下版日期:18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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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110年12月27日修訂) 花蓮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110年12月16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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