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 -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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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源供應事業應依行業別分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經營資料,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營資料。
二、行業別對照說明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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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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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03月09日
經能字第10704601120號
一、能源供應事業應依行業別分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經營資料,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營資料。
二、行業別對照說明如附表六。
附 件:附表一、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
附表二、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附表三、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附表四、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附表五、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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