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 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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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延伸文章資訊
- 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
- 2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或受益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
- 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發展史與演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參王文宇,共同基金與投信投顧法,金融法,99 年,元照,頁205。另參同. 氏著,信託法制與資產管理業務之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90 期,91 年11 月, ...
- 4第107 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 ...
- 5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子法簡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子法除納入現行規定、整合過去相關行政命令規定外,尚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對投信投顧業務之開放進行法規調整。以下謹就各子法進行新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