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貴府函詢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為網際網路或手機簡訊等科技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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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台內防字第0970082182號一、復 貴府97年4月17日府社工字第0970091772號函辦理。

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復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第2項規定外,為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出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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