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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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新訊-《教育》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2022-05-27 [評論數0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 3A號令修正發布第4、14條條文;增訂第16-1條條文 第4條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 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 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 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 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 限。

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之平時考核,公立學校準用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私立學校準用該校教 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服務成績優良之考核項目、認定標準及辦理程序由 各校自訂,並經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核議,學校應依核議結果,成績優良 者於個人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優良。

第14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 及退休金之措施,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其請假及聘期三個月以 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與個人服務成績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16-1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 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 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代理教師、未具本職之兼任、代 課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代課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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