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計算機與通訊中心G Suite(Google Apps) f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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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計算機與通訊中心G Suite(Google Apps) for Education 服務使用 ... 故明定本服務不應公務上使用,且所提供之信箱為「非公務用信箱」。

足跡gapp_rule law:gapp_rule ODTexport輸出PDF檔案 Shareon... Google+ Twitter LinkedIn Facebook Pinterest Telegram 國立清華大學計算機與通訊中心GSuite(GoogleApps)forEducation服務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4年05月01日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網路系統組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5月28日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網路系統組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09日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網路系統組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網路系統組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8月08日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網路系統組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1月16日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網路系統組會議修訂 一、 國立清華大學計算機與通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GSuite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    導入GSuite(GoogleApps)forEducation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    友使用,為明定使用者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使用規範。

二、 凡本校具以下身份者,均可透過校務資訊系統線上申請帳號,此為唯一申請途徑。

   (一)教職員工其「在職狀態」為一般、退休、出國、借調者可申請(由人事       室設定),每一「人事編號」限申請一個帳號,原則上於離職或退休後仍提供長期使       用,以服務校友。

   (二)學生其「在學狀態」為校、休、復、畢可申請(由教務處註冊組設定),       每一「學號」限申請一個帳號,原則上於離校後仍提供長期使用,以服務校友。

三、 帳號名稱由使用者自訂,如通過申請,本中心將不受理修改;本中心保留帳號    名稱的審核權,得要求使用者重新命名。

四、 申請者於本服務填寫之個人資料,除申請之帳號名稱及姓名提供Google申請帳號外,將僅    供本校行政單位公務使用,不會轉交第三方使用。

帳號完成建置後,上傳之所有資料(雲端硬    碟之資料或個人電子郵件等各項訊息),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範外,本中心管理人員不    存取亦不轉交。

五、 本服務架構在GSuiteforEducation服務下,使用者皆須遵守Google公司之    「授權協議」及「服務條款」,如有違反,本中心及Google皆有權暫停或取    消該帳號權限。

   (一)授權協議:https://www.google.com/apps/intl/zh-TW/terms/education_terms.html    (二)Google服務條款:https://www.google.com/intl/zh-TW/policies/terms/ 六、 本服務隱私權與安全性的義務由Google公司負責,本中心並無任何備份資料的保    留,關於Google隱私權與安全性的義務請參考Google安全性與隱私權說明    https://support.google.com/a/answer/60762?hl=zh-Hant&ref_topic=29818 七、 本服務使用期限依Google公司對GSuiteforEducation免費服務提供之    期限為原則,且此系統非本中心所自行掌控,故明定本服務不應公務上使用,且    所提供之信箱為「非公務用信箱」。

八、 有不良記錄之使用者,本中心有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如有違反者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權,且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相關單位處理。

   (一)本中心公告(http://net.nthu.edu.tw/)之規定與措施。

   (二)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三)嚴禁從事違反法令或危害本校校譽之行為。

   (四)不得濫用或不當使用資源,如:電子郵件、雲端硬碟及其它服務。

   (五)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九、經第八條停止使用權之帳號,使用者於停用期滿後得提出復用申請,逾一年    未提出復用申請者,即註銷帳號。

十、 GSuite提供之電子郵件系統,與本中心提供之電子郵件系統    是獨立運作的兩套系統,因此可同時使用本中心與本服務提供之電子郵件系統。

十一、 本中心免責條款聲明。

   (一)本服務的系統穩定性及資料保存,係由Google公司維運及免費提供,       故本中心無法保證服務穩定性及資料完整性,請使用者自行備份資料       以避免風險。

   (二)本服務涵蓋的應用種類繁多,本中心恕無法提供各應用之正確諮詢,請       使用者自行參閱Google的使用說明。

十二、 本規範經計算機與通訊中心網路系統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law/gapp_rule.txt上一次變更:2020/06/04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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