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題型破解(5版)>內容連載 - 博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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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於無記名票據的判斷則有爭議,實務方面,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1939號 ... 李欽賢老師則認為,背書連續的立法目的在於確定票據上每個人都是真正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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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來中文書票據法題型破解(5版)內容連載
票據法題型破解(5版)
作者:吾猛龍
出版日期:2018/11/27
內容連載
頁數 1/3
第一節 背書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背書行為係指票據執票人以轉讓票據上權利或其他目的所為之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其依方式分為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
若要適用及享有票據法舉證責任上的優惠,前提是必須依據票據法所規定的方式轉讓及流通票據,票據法規定記名票據須背書加交付轉讓之、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
背書的效力可以區分為權利移轉、權利擔保、權利證明三種,只要掌握背書的三大效力,其實就可以大概掌握不同背書種類的內容及差異性。
另外背書還有兩種特性分別是單純性及不可分性,雖然不難但考試時容易以小爭點的方式出現,請讀者亦須注意之。
貳‧背書之連續背書之連續可分為判斷及效力兩個部分來討論,也是考試的重點,測驗考生能否判斷背書連續與否、以及其分別之效果為何。
在判斷記名票據的部分較無爭議,除第一背書人為受款人外,其餘背書人皆為前一背書之被背書人,依次銜接至最後之執票人。
即自受款人至執票人,形式上相連續而不中斷。
惟於無記名票據的判斷則有爭議,實務方面,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39號判例認為無記名票據的受款人若為嗣後填上,且其並非發票時受讓票據的執票人時,則不能因該受款人未在票據背書而認此票據背書不連續;學說則認為因未記載受款人,故應自第一背書人至最後之執票人,形式上是否相連續而判斷。
李欽賢老師則認為,背書連續的立法目的在於確定票據上每個人都是真正受讓票據權利的權利人,使執票人可以迅速判斷,滿足此規定後賦予資格授與力,證明其權利之存在,故應嚴格認定背書連續的判斷,以免失其立法本旨。
效力的部分,票據法第37條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證明其權利。
實務見解認為背書連續為行使票據權利的要件之一,故背書不連續將導致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亦無追索權。
學說通說則認為背書不連續時僅是無權利證明的效力,由執票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票據權利之取得即可。
參‧禁止背書轉讓所謂禁止背書轉讓,係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權利者。
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背書轉讓僅發生於依背書轉讓之記名票據,若為無記名票據,因得以交付而轉讓,雖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實際亦不發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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