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總-契約法》 -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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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要怎麼念,才不會念了忘、忘了再念呢?嗯,這可真是門很大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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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債總的所有內容都是環環相扣的,沒啥好商量,全部都得念;可是,不是按照章節順序一個條文一個條文的念,這種毫無章法及體系概念的學習方法,一定要鄙視它。

呵呵。

這就把順序告訴大家。

債,分成兩大體系,一是契約,另一是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先不管它;上一篇貼文已經提過了。

【上期貼文: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法律行為》】 首先,契約法,民法第153條以下的規定,可以先略過;第一試考前再來記記什麼~要約拘束力的消滅啊、遲到的撤回通知該怎麼辦…等等,就可以了。

「契約法」的學習方法是:你必須了解一個契約從「誕生」到「消滅」,這當中究竟要經過什麼樣的歷程?會發生如何的變化? 之所以必須學這個發展歷程,全是因為:第二試,在測驗考生的分析能力,而不是對於某些學說爭議或實務見解的了解;換言之,你要學的是一個「面」或一條「線」的概念,而不是某幾個「點」。

在看到落落長的實例題時,你要能將這些事實,和你所學的契約發展歷程互相比對;如果能對於契約的發展歷程,瞭若指掌,拿到一則實例問題,你一定可以精確的判斷:本題的爭點究竟是屬於哪個階段的問題,是債之成立?還是屬於債之效力?它是屬於哪一種債務不履行?還是危險負擔?等等。

所以,以下的三大步驟,一定要好好學起來:成立-效力(債務不履行)-消滅(清償)。

成立。

這個部分,得靠債各來補充,尤其是各個契約類型有哪些「必要之點」?該怎麼解釋?各該契約的特別成立或生效要件又為何?不但得熟悉到如數家珍,而且每一個有名契約之定義性條文(就是債各每一章節的第一個條文),一定要多念幾次並且牢牢背起來。

當然,沒有人會苛求你得記熟每一個有名契約。

下一次再來談談哪些有名契約,是非念不可的;哪些可以輕鬆帶過。

效力。

在「債總」的層次,「債務不履行」的態樣和法律效果,是簡單的;舉凡「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重要爭點及實務見解,這幾年的第一試及第二試,不知考過多少遍了,所以要想抓到重點,並不困難。

比較麻煩的是債各的特別規定。

麻煩的地方倒不是在於觀念難以理解,而且~大家都很不熟耶!所以,當你念到債各時,一定要將若干債務不履行之特別規定,和債總的規範通通整理在一起,互相比較,並且標示出哪些是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哪些只是債總規範的重申,債權人可以擇一適用。

除此之外,在念完「債務不履行」的一般與特別規定後,緊接著就該立刻進入到更為重要的:物之瑕疵擔保、權利瑕疵擔保、危險負擔等。

這三個概念,本質上都不是「債務不履行」,也因為如此,所以其規範功能、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均和債務不履行不盡相同。

大多數同學在學習這三個主題時所遇到的困難,其實是你(妳)老是把它們和債務不履行聯想在一起,當然會有錯誤的理論。

所以,記住!物之瑕疵擔保、權利瑕疵擔保、危險負擔,既然不是債務不履行,從立法理由、規範目的,即呈現完全不同的面貌,這些看似簡單又不重要的基本理論,卻是各位絕不能忽略的重點。

擔保。

契約之擔保,原本可以併入「效力」一節,惟若將它獨立出來,更能突顯它的重要性。

代位權和撤銷訴權,記得要和民訴一起念,才會知道運用的方法;國家考試早已出現了一則以撤銷訴權為爭點的題目。

至於定金、違約金、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幾個重要實務見解,了解並多看幾次即可,倒不算是困難問題。

變更。

這算是比較新的議題,但已經好幾次出現在國考和研究所考試裏,得好好念念才行。

債之變更、債之更新、代物清償、間接給付,這四個概念的區別並不容易。

把99年司法官第一題的題目拿出來好好看看想想,我的小書-財產法(I)-契約法(高點),還有「原來~答案要這樣寫」(高點),都有足夠的範例可供參考。

應先聲明的是,大多數坊間可以找得到的解題書的擬答,明台大老師都覺得解答的不太正確,當然啦,這實在是因為這個課題,比較困難。

所以呢,各位不妨自己多找點資料,好好研究研究;同一個題目,最好多找幾份解答比較看看。

萬不可看到一份解答就照單全收喔。

消滅。

除了什麼是「清償」?如何「清償」?屬於債總層次的問題之外,若干契約還有特殊的解除權和終止權的規範。

當你(妳)念到債各時,記得!一定要將這些規定,一網打盡,作個綜合整理,才不會每個契約類型形成獨立作業、各自為政,這樣~你是你、我是我的念書方法,當然記不起來。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1.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法律行為》 該期刊-下一篇 13.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法各論》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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