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問題專區:解除連帶保證人責任 - 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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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參民法第739條) ... 全國免費諮詢專線 0809-033-988 線上即時諮詢 LINEID 0977-197488法律協會客服-林小姐 24H快速預約諮詢 更生案例速查 前置協商 更生程序 二次協商 優惠清償 法院調解 清算程序 法律小學堂 如何解除連帶保證人責任   (一) 什麼是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參民法第739條)   *指替人擔保,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便由保證人負責。

      (二)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參民法第739條),簡言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 負擔所需給付之債權金額,其中共同負擔並非是平均分配之意思。

    1.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分之給付。

2.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參民法第273條)       (三) 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參民法第740條) 也就是說保證人的責任範圍與主債務人是相同的,主債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來承擔相同的責任。

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證人要求清償,或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四)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債權人可以不用透過主債務人而直接找連帶保證人求償,或是同時找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求償,只要其中一方清償借款,債務即消滅。

*以上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在於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 償還債務。

但在給保證人簽約的書面契約中,若要求成為連帶保證人,便等同於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 權利。

」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因此主債務人或保證人都可以利用消債條例去處理,其中的 債務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而根據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也就是說,您先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再回頭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不過老實說,這種「由保證人負責」的狀況會發生,通常代表主債務人已經 跑了,回頭還能拿到錢的機率不大。

     另外提醒您,如果主債務人有利用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保證人一定要記得去陳報債權,才能保障自己受清償的權益,否則當免責裁 定確定之後,債權人和保證人都不可以再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若成功免責--那也和保證人無關!     所以當保證人真是百害而無一利,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若真的無法避之,欠下了債務,切記!! 保證人債務可透過債務協商, 更生,清算,解決高負債       最後,難免想再嘮叨個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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