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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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

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107.01.17【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三日行政院發布同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70)台秘字第6661號令修正第7~17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1000108781號令修正發布第1、10、13、15~1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1559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07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第3條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

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第4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第5條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第6條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或主席提示。

第8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   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第9條   會議議程、議案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

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第10條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

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12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

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第13條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14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會議相關之內容。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條文:::【法規內容】 第1條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第3條   行政院會議以前條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4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第6條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任免事項。

第8條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9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第10條   會議議程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

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第11條   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院長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如遇緊急事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第12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13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

但各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第14條   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第15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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