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適用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之 - 最高法院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決議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34號 土地法(民國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第21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都市計畫法(民國91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 第83條◎本院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聯絡電話:(02)23141160 著作權宣告 / 隱私權保護 / 網站安全政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