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建築繪圖準則」配合注意事項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建築圖說分為設計圖(執照圖)與施工圖兩部份,而本科僅就「設計圖」之圖說加以審核,且送建照申請案時不必 ... 尺寸標示、門窗開口位置、避雷針… 目前線上:1250人,瀏覽人次:65701008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實施「建築繪圖準則」配合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自七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掛號申請案件所檢送設計圖(執照圖)之圖 樣編號比例尺著色,須符合該準則規定方予審核,否則一律退回修正 。

二、建築圖說分為設計圖(執照圖)與施工圖兩部份,而本科僅就「設計 圖」之圖說加以審核,且送建照申請案時不必檢送「施工圖」。

三、建築部份設計圖(執照圖)計分為如後: A1(含位置圖、現況圖、配置圖、日照圖、面積計算表),其圖號編 訂為AI-1、AI-2…………。

A2(平面圖)含門窗位置圖、符號、編號及開啟方向、樓梯位置、符 號、上下方向……圖號編訂為A2-1、A2-2…………。

A3(立面圖、剖立面圖)含建築物層高、總高……尺寸標示、門窗開 口位置、避雷針……圖號編訂為A3-1A3-2…………。

A4(總剖面圖)含天花板淨高、建物層高、總高……尺寸標示……圖 號編訂為A4-1、A4-2…………。

四、結構部份設計圖(執照圖)計分為 S1(平面圖)含「方向與座標應與建築平面一致」「一層地下室及基 礎平面應繪製地界及建築」……其圖號編訂為S1-1、S1-2……… …。

計算書:含「結構系統」「設計資料……」「應力分析」。

五、所有圖樣尺寸均以小數點兩位為準(四捨五入)。

六、平面圖上門窗須依該準則規定符號標示。

@[圖]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四冊4050頁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