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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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單位授權本部之各類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受著作權法 ... 甲類資料之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訊開放授權條款」 (以下簡稱授權 ... 目前線上:684人,瀏覽人次:66129732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院及所屬各 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規定訂定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以下稱「本規範」)。

二、目標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政府資料透明度,特將本部與所屬各 級機關(構)及其他資料提供單位授權予本部同意開放之資料彙整成 開放資料(opendata)目錄,置於文化資料開放服務平臺(以下簡 稱本平臺),便利公眾共享及公平使用本部開放資料,結合民間創意 ,活化資料應用,提升資料價值,產出間接效益,活絡文化產業。

三、使用條件 本規範係以利用者同意使用本部開放之乙類資料及相關服務為前提條 件。

利用者一經使用本部開放之乙類資料及服務,即視為同意本規範 內容。

如利用者不同意遵守本規範,請勿使用本部開放之乙類資料及 服務。

四、名詞定義 (一)資料提供單位:指本部與所屬各級機關(構)及其他經本部向民 間團體取得授權同意,放置於開放本平臺上資料之提供單位。

(二)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單位授權本部之各類電子資料,包括但不 限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檔、片段聲音 檔、詮釋資料(Metadata)與未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事實資料及數 據(Data),且上述資料須經本部審查確認後,認為適於公開提 供利用者使用之各項資料,其範圍以本部於本平臺上之開放資料 清單為限。

(三)甲類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 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之資料。

(四)乙類資料:為有限度利用資料,以開放格式提供,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1.有償提供。

2.保留撤回權。

3.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

(五)使用:指對本部開放資料的直接應用、加值後應用及對開放資料 API的直接應用。

(六)利用者:指使用本平臺開放資料之個人、學校、民間團體。

(七)接受者:自利用者取得或接觸開放資訊、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 (或)加值衍生物之個人、學校、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等行為主 體。

(八)加值衍生物:指基於本部開放資料所開發之應用產品或服務。

(九)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之說 明與描述,例如描述文化或藝文資料相關的資訊。

(十)瀏覽小圖:指供開放使用之圖片電子檔案,上述檔案規格為:解 析度72dpi,寬度120像素或高度120像素,檔案格式為jpg或gif 或png。

(十一)片段影音檔:指供開放使用之影音電子檔案,影片長度三十秒 以內,解析度480p,影片格式為mp4或wmv或flv。

(十二)授權終止日:本平臺開放資料如屬藝文活動之類型,以活動結 束日期為開放資料授權使用終止日,詮釋資料、瀏覽小圖與片 段影音檔皆適用。

五、服務與規格 本平臺提供利用者使用本部開放資料(opendata)目錄查詢與資料 交換介接服務,其電子檔案格式為JSON、XLS、XML或CSV等。

六、使用授權 開放資料分為甲類資料及乙類資料,資料分類如有修正,已利用舊分 類之開放資料,利用者得選擇採用新分類利用。

甲類資料之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訊開放授權條款」 (以下簡稱授權條款」辦理。

乙類資料依據本規範規定取得提供單位授予全球性、免權利金、非專 屬授權等權利時,資料提供單位於授權期間可撤銷使用授權許可,下 載本平臺開放之乙類資料並依各項乙類資料集之有限度授權(包括但 不限於營利、改作、利用期間)說明行使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之權利。

前項免權利金並不表示資料提供單位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針 對資料開放及服務是否收取其他費用得由資料提供單位決定。

七、使用限制 利用者使用本平臺開放資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者必須在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 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時,標示能讓接受者及公眾知悉及接觸 開放資料之出處來源(網站連結)。

(二)利用者必須在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 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時,依使用之開放資料類別連結行政院 訂定之授權條款或本規範網址並加註日期版次。

(三)利用者必須在衍生創作、加值衍生物上標示開放資料已被變更。

八、鼓勵創作 依據本規範使用本部開放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本部將提供行銷推 廣(如本部網站露出、參與本部記者會及其他公開發表之機會)。

資 料提供單位被使用的開放資料,將取得本部開放平臺及藝文資源整合 平臺(iCulture)優先展示權。

九、權利歸屬 開放資料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歸屬資料提供單位所有。

衍生創作 、其他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歸創作者所 有。

十、保證條款 資料提供單位以開放資料現狀之基礎提供給利用者使用,不提供任何 聲明或保證,無論明示或默示,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正確性、完整性、 可商業性及可符合特定使用目的。

十一、免責聲明 (一)除資料提供單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資料提供單位及其所屬 成員對利用者使用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 值衍生物所生之一切損害,不論直接或間接,均不負任何賠償 責任。

(二)開放資料因網路中斷、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 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下載,或因政策變更、資料存在爭 議而停止提供開放資料,資料提供單位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十二、終止條款 利用者如違反本規範,其依本規範所取得之授權使用權利將立即終 止,但不影響之前依本規範已完成創作之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 或)加值衍生物之授權。

本規範第四點、第七點至第十三點,不因利用人依前項規定被終止 授權利用本平臺公開資料而失效。

十三、權利保留 本部保留修改、調整及解釋本規範之權利。

本部有權得隨時修改本 平臺開放資料之項目、內容及使用規範,並將相關訊息公告於本平 臺之最新資訊與公告單元。

十四、準據法及爭議解決條款 本規範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

就本規範所生任何爭議,以中 華民國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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